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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684条第二项规定:“因煤烟、不洁气体、音响或震动而造成的侵害,依土地的位置或性质或依当地习惯属于邻人所不能容忍的情况的,应禁止之。” |
日本———在相关法律中,使用“忍受限度”来判定日照妨害的标准,如果日照妨害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程度,即构成违法;反之,如果没有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受害人则负有容忍义务,不构成侵权。 |
俄罗斯———根据物权本身的特征,新民法典中规定的机构独立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抵权、合作社成员对赎买前合作社房产的权利。同时,新民法典还将英美法系中的信托管理权纳入物权。 |
德国———有关所有权制度的争论导致了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的产生。这条法律规定:“以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为限,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
美国———在美国,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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