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78期

刘佐:政府降低增值税税率,消费者得到多少好处

为什么一些政府、企业、学界和媒体人士认为上述措施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公众却没有多少明显的反应呢?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制度设计和我国的国情具体分析。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 刘佐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 刘佐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今年5月1日起将17%、11%的增值税税率分别降至16%、10%。一些朋友问:为什么一些政府、企业、学界和媒体人士认为上述措施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公众却没有多少明显的反应呢?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制度设计和我国的国情具体分析。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设计,此税以货物和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价外税形式的计征,由购买货物和劳务的消费者在支付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以下简称不含税价)的同时支付(负担)。所以,从理论上说,政府降低增值税税率的优惠应当由上述消费者享受,即政府直接为上述消费者减轻增值税负担,与上述消费者购买货物和劳务的不含税价无关,不宜解释为政府给出售降低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的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担。

上述消费者,从广义来说,不仅包括购买货物和劳务用于消费的个人,也包括购买货物和劳务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等单位。

根据上述理论和制度,政府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措施无疑应当让消费者得到一定的实惠。实际情况如何,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今年5月1日我国上述降低增值税税率以后某市下列3种商品零售环节增值税、价格的变化情况,看一看消费者享受上述减税待遇的结果:

第一种情况:消费者充分享受了增值税税率降低的实惠。

某款品牌手机的零售价(即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与增值税之和,以下简称含税价),4月30日为每台8388元。其中,按照17%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1218.78元(8388元×14.53%=1218.78元,其中14.53%为按照17%的税率折算的按照含税价计算增值税的比例,17÷117=14.53%,下同);不含税价为7169.22元(8388元-1218.78元=7169.22元)。

5月1日,该款手机的零售价降至每台8316元。其中,按照16%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1146.78元(8316元×13.79%=1146.78元,其中13.79%为按照16%的税率折算的按照含税价计算增值税的比例,16÷116=13.79%,下同),不含税价为7169.22元(8316元-1146.78元=7169.22元)。

5月1日与4月30日相比,该款手机的零售价每台降低了72元(8388元-8316元=72元),其中增值税税额减少了72元(1218.78元-1146.78元=72元),降幅为5.91%;不含税价没有变化。由此可见,由于政府降低增值税税率而减少的增值税税额72元,全部由购买该款手机的消费者享受了。

第二种情况:消费者享受了增值税税率降低的部分实惠。

该市汽油的最高零售价,4月30日为每吨8880元,其中按照17%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1290.26元(8880元×14.53%=1290.26元),不含税价为7589.74元(8880元-1290.26元=7589.74元)。

5月1日,上述汽油最高零售价降至每吨8805元,其中按照16%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1214.21元(8805元×13.79%=1214.21元),不含税价为7590.79元(8805元-1214.21元=7590.79元)。

5月1日与4月30日相比,每吨汽油最高零售价降低了75元(8880元-8805元=75元),其中增值税减少了76.05元(1290.26元-1214.21元=76.05元),降幅为5.89%;不含税价提高了1.05元(7590.79元-7589.74元=1.05元),升幅为0.14‰。由此可见,由于政府降低增值税税率而减少的增值税税额76.05元中,购买汽油的消费者享受了75元,汽油销售商通过提高不含税价拿走了1.05元。

第三种情况:消费者没有享受增值税税率降低的实惠。

某大型超市某款面包的零售价,5月1日与4月30日相比没有变化,都是每个6.8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0.99元(6.8元×14.53%=0.99元),不含税价为5.81元(6.8元-0.99元=5.81元);按照16%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0.94元(6.8元×13.79%=0.94元),不含税价为5.86元(6.8元-0.94元=5.86元)。

5月1日与4月30日相比,每个面包的增值税税额减少了0.05元(0.99元-0.94元=0.05元),降幅为5.05%;不含税价提高了0.05元(5.86元-5.81元=0.05元),升幅为0.86%。由此可见,由于政府降低增值税税率而减少的增值税税额0.05元,都被该超市通过提高不含税价拿走了。

以上我们讨论了原来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增值税税率降至16%以后,零售环节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变化情况。原来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增值税税率降至10%以后的情况同理。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虽然它们适用的征收率没有改变,但是它们5月1日以后购进适用16%、10%的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会比以前减少,从而有可能适当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进而适当降低不含税价,最终让消费者也得到一些实惠。

当然,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货物和劳务的不含税价是否应当调整,调整多少,如何调整,都不会仅取决于政府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情况,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经营成本、税费核算和营销策略等诸多因素以后决定。但是这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不宜与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混为一谈。

为了让公众更加清楚地了解商品价格和增值税的关系,增强人们的税法观念和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改进价格和税收管理,建议我国借鉴一些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发达国家的做法,全面改进商品的标价特别是商品零售环节的标价方法,即分别标明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和税额,让大家清清楚楚地看到每一件商品的不含税是多少,增值税税率和税额是多少,从而监督商家的价格和政府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是否合理,减税能否让消费者多受益,增税能否控制在消费者的负担能力之内,进而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税制、税收征管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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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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