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轴是重大缺陷,也可能是大数定律使然
速腾是大众汽车在中国内地的一款明星车,月销上万辆轻轻松松,长期排名轿车销量榜前列。不过2014年4月以来,速腾的后悬挂断裂事件开始见诸媒体,这位车市的优等生遭遇了麻烦。
到了今年7月,一汽大众就断轴事件发表声明,称速腾后悬挂断裂属于极个案,并非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批量问题。但随着事件的发酵,8月份质检总局介入,10月一汽大众宣布召回计划,为所有“问题”后悬挂加装金属衬板,并提供10年保障。但是,加装金属衬板的方式并不被车主和网友接受,随后掀起了新一波车主的维权活动。
目前来看,这个事件的关键就在于,速腾的后悬挂断裂到底是设计和制造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普遍现象,还是非厂商原因的个别案例。
前者认为,新速腾原来采用独立后悬挂,而后来采用非独立后悬挂是严重减配行为,跟车型的PQ35平台不匹配,所以才会出现断轴;后者的观点认为,新车设计出厂要经过8~10万公里耐久性检测,且速腾保有量56万辆,目前1200条的投诉比例不大。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汽车投诉中心主任郝庆丰的说法,这些投诉并不是每个都存在问题,有些只是因为担心而投诉。
速腾断轴到底有多少,现在也没有统一数据。根据法制晚报的报道,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与114位速腾车主签订维权协议,记者联系到95位接受采访的车主中,有63人称存在后悬挂断裂、变形、生锈、裂纹等问题,其中有断轴6辆,分布在5各省市。
大众是否重视中国市场,用销量说话
上面两种理由看起来都很有道理,但断轴事件的真相如何,在没有最终公正调查的情况下,是不能根据谁更有道理而随便下定论的。不过,即便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根据公开的数据,来对这个事件进行一定角度的解读。
首先是针对大众集团不重视中国市场的质疑。这种声音认为,大众在新车悬挂、内饰等部件的减配行为,以及发生投诉后的拖延,凸显了对中国市场的不重视,以及对消费者的傲慢。
其次是对大众在中国品牌价值降低的判断。这种声音认为,从DSG到速腾断轴的一系列事件,以及大众的消费者呼吁的轻视,对自身的信誉是一种伤害,大众在华经营30多年的声誉资本遭遇危机。
以上两种声音在媒体普遍存在。但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大众是不是重视中国市场,消费者是不是买账,都还要从销量上来看。
销量反映了两种信息,第一是反映厂商对某个市场的真实态度。仅仅是把全球战略车型首发放在中国不能算是重视国内市场,这顶多是希望别人这么看。把真正卖得好车型放在中国才是重视这个市场,这体现了厂商向市场投入了真实的资源,证明厂商的正确预判和提供产品能力。
同样的,销量还反映了消费者的真实态度。消费者无论嘴上如何说,一旦发生了付钱购买行为,就是一种负责任的投票行为,体现出他对车型价值的肯定。当然,抵制“减配”的声音也是合理的,一边抵制一边购买也非常正常,这是一种消费者天然的讨价还价的权利,但是厂商也有同样不提供“增配”的权利,最终博弈结果就是销量。
根据9月份汽车销量数据,新速腾销售2.7万辆,排名轿车第3,同比销量增加近19%;8月份销量2.5万辆排名第一;在大众发表声明的7月,销量2.6万辆排名前三甲。
至少,从销量数据的角度来看,目前存在的两种质疑都是不太站得住脚的。
长远解决问题:集体诉讼制度亟待改革
但是,车主也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为大众欺骗了相信他们的消费者,因为车主没有厂商懂行,不知道事情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不是速腾配的非独立后悬挂出了问题——大众说没问题就没问题,但是今年5月速腾已经将非独立悬挂更换为独立悬挂,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消费者在面对厂商维权时候有天然的弱势,这不仅仅是厂商规模大资金雄厚,还涉及到双方人数比例问题。消费者人多分散,互相之间联系困难,维持同一态度、同一行为的成本高;尤其是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即一人诉讼其他人观望的行为,最终诉讼的消费者往往无法承受时间和精力的付出。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集体诉讼,即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益人有效。集体诉讼在美国较为完善,在日本、法国称为选定当事人制度,在德国称为团体诉讼制度。在我国,集体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称为诉讼代表人制度。
但是,目前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受到冷落甚至形同虚设。从法院角度来说,因为集体诉讼涉及群体事件,在内部行政化的司法行为评价机制下,法院往往采用排斥甚至司法不作为的态度。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程序上需要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其他适格原告参与诉讼登记,但法院可以通过对诉讼人过滤分拆、分别立案等手段形成“系列案件”,化代表人诉讼成了单独诉讼。从诉讼人的角度,代表人由大家共同推选或由法院与多数人商定,但诉讼人分布在全国各地,这个过程难度很大,失去了集体诉讼的意义(洪冬英,2011)。
而美国的集体诉讼程序相当不同。在关键的步骤上,美国集体诉讼以默示方法消极认可诉讼代表人的代表地位;其次,对于群体成员,只要法院公告期内没有明确申请排除于集团之外的,均视为参加诉讼,并且法院判决扩张于那些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肖建华,1999)。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我国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决定》还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由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然没有解决小额大量诉讼者的交易成本问题,所以实用性和操作性都不强。速腾断轴事件多方说法不同,车主维权需求很大,集体诉讼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也面对一个最好的修法改革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