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很“保险”

从4月8日起到4月11日,以“亚洲的新未来,寻找和释放新的发展动力”为主题的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将在海南博鳌召开。其中有关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将成为论坛的重要议题之一。而民营银行破冰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金融改革能否取得进展的关键。腾讯财经专栏作家宇文远认为,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既可能会助推金融不稳定,但也会减少金融不稳定带来的伤害。

继两会期间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望今年推出后,近日又有进一步消息称,存款保险条例已经起草完毕,目前正等待国务院审议批准。具体方案包括,保险上限初步定为50万元(这超过市场此前20-30万元左右的预期);先成立一只保险基金,纳入金融稳定局下辖管理,待逐渐成熟之后再发展成独立的机构。

随着民营银行试点的渐行渐近以及利率市场化后银行运营风险的加大,此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会因介入太广太深而力有不逮,有必要转换成以合同安排为基础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一般来说,保护储户利益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但在中国能否实现这一初衷还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稳定历来存在争议。根据平安证券的研究,在1980 到1995 年间,在这50个实施了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有28个发生了银行危机,其中有16个国家在实施利率市场化之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有12个国家在实施利率市场化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同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26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发生了银行危机,比没有发生银行危机的10个还要多。

这组数据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似乎并没有有效防止利率市场化造成的银行危机,相反可能还助推了银行危机。这主要是因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储户可能会将存款转移至提供更高利率的银行,而银行在负债成本抬高的情况下会为追求高利润而过度投机,进而引发金融不稳定,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尤其值得关注,这也是包括存款保险在内的任何保险所必须面对的“道德风险”问题。

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双刃剑,它既可能会助推金融不稳定,但也会减少金融不稳定带来的伤害。比如,在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期间,美国平均每年银行倒闭数量高达2000多家,但在1934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后十年,平均每年银行倒闭数量大幅降至50多家,2008年的金融危机尽管堪比“大萧条”,但平均每年银行倒闭数量仅为“大萧条”时的十分之一。根据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的数据,目前全球有113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建立的占比约为45%,这从侧面说明在经历危机之后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金融不稳定带来的伤害。

那么,面对这把双刃剑中国该如何选择呢?首先,从1996年放开银行拆借市场利率开始,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目前已经进入了尾声阶段,同时也进入了高风险阶段,此时应该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以降低未来可能的金融不稳定带来的破坏性影响。

其次,应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的集中度,截至2012年底,中国共有3747家金融机构,数量并不算小,但按资产总额来看,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占比仍高达45%。尽管2010年以来,其占比下降速度已经加快,但目前银行业集中度仍然较高,这并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原则,很可能出现的景象是少量大银行承担了大量中小银行的风险,这将导致存款保险制度推进会受到来自大银行的阻力,保险效果也可能不及预期。

再次,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必须加强监管的协调和细化金融机构破产机制,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因为注重提供事后赔偿而忽视事前监管和事中协调,而未能有效遏制金融不稳定带来的破坏性,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央行拟定的方案中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权力和处置权力似乎有限,而这有可能使存款保险制度退化成之前的隐性状态。

最后,应密切关注中小银行的存款变动和流动性风险,在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储户为规避风险,可能会将存款向大型银行转移,而如果中小银行以提高利率“拉存款”来应对,就很可能触发它们的高投机动机。

结语

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是万万不能的,但它也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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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宇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