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规范是好事 意在整顿行业乱象
近日,黑龙江颁布中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按照该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详细]
整顿探测开发乱象刻不容缓
黑龙江省政府表示,之所以出台这项条例,主要是因为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而且条例中也明确提出:“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有序、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
太阳能“黑色产业链”的教训
风能、太阳能都是自然资源,如果不进行规划开发,任谁都可以随意大规模开发,这个山头立个风力发电机,那块地面建个太阳能电站,后果不堪设想。而且对比其他省市太阳能产业的发展,虽然是新能源产业,却对当地的环境产生了巨大的污染,同时又让当地政府背负了巨大的补贴压力。
因此黑龙江省政府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国务院法制办表示,中国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详细]
对民资应鼓励而非限制
既然存在行业乱象,那么制定发展规划,引导力量集中去搞,做大做强,这样一来确实是利国利民。但也不宜限制过多,一棍子打死。今年国务院已经明确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等领域,而黑龙江将资源划归国有,无疑是把民资关在了大门之外。
黑龙江条例对民资限制过多
毫无疑问,黑龙江出台的《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为民营企业投资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建立了壁垒。民营企业开发国有资源,通常是要上交一笔不菲的资源税费的。而且还会有种种限制,例如国家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无偿收回该地资源开发权等等。如此一来,会极大的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他们也自然会更多的采取观望的态度。但国企就没有了相关隐忧,国家资源国家开发,一切顺理成章。
国家层面却鼓励民资进入
今年早些时候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今年将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其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等领域。[详细]
与黑龙江比起来,山西省出台的《山西省气候资源条例(草案)》则对民资采取了更为开放的态度,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详细]
“资源国有”引担忧 涉嫌资源垄断
资源国有就意味着国家有权对该资源的使用进行收税和收费,容易引发不满。有计划有规划的合理开发是必要,至于所有权的问题应该再慎重、再严谨些,更要有法律的依据才好。
真正担心政府“无形之手”
我们当然可以把很多网友对于以后“晒太阳、呼吸空气也要征税”的担忧忽略不计,但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无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阳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而企业想自主开发和研究气候资源更是难上加难。
此外,《条例》提出:“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并想以此区分民用和工业的区别,但这种模糊的表述还是为民用与工业之争埋下了隐患。例如,风能严重依赖于地形特征,不是哪里的风力都可以有效转化为电力的。一旦出现某民用区域拥有巨大的风能资源,决定开发,那么国有与非国有的补偿标准肯定是不同的。更为关键的是,不论补偿标准为多少,都给了地方政府强征土地的法律依据。
警惕潜在的资源价格垄断
一旦这部法规被其他省市复制推广,企业自主权完全被政府控制,一大堆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制约了企业创新的步伐和方向,那么这个行业必然走向停滞,而更多的优惠政策将会倾向于国有企业。紧接着就将是相关行业产生“石化双雄”这样的行业垄断巨头。届时,从探测、开采再到输送,都将集中在少数几家大型国企手中,价格垄断也就难以避免了。这让我们甚至怀疑,黑龙江此举是不是在为某国企进军开道?
结语
说到底气候资源收归国有不利于企业发展。假如企业随意探测开发气候资源问题严重,那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监管与约束,而不是将自然界的东西归于囊中后再探讨整顿企业行为,政府是监管主体而不是占有者,更不应该是所有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