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高利贷,人们很容易将其与“负面”联系到一起,认为高利贷是违法的,但事实上,具体什么才算是高利贷,却很难界定。高利贷在中国古代就存在,比如官府为了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或者为了平定战乱,就会向商人借钱,然后给出10倍甚至更高的利息。

在评判是否属于高利贷时,经常是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当中有两个关键数字:24%、36%。这样也就给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三个区域,也就是说,当借钱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这部分利息,法律是支持的。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比如小M向你借钱,约定利率40%,小M也按照40%的利率给了你利息,当小M知道36%以上无效后,找你把超过部分多给你的利息要回来,法院是支持的。

如果小M向你借钱时约定的利率是30%,处在24%-36%之间,这时如果小M已经按照30%给了你利息,小M之后想把超过24%的部分要回来,这样是不行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如果在借钱时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物)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按照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36%,就可以算我们平时理解的高利贷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欠的钱就真的不用还吗?当然不是!

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也就是说,本金部分肯定必须是要偿还的。

我们上面提到,如果借贷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本金就肯定需要偿还,那么什么情况下,高利贷合同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例如,如果是在赌桌上借的赌资,欠的赌债都是无效的。对于因赌博等其他违法产生的非法债务,借款人还可以主动向警方举报,若警方查明属实,这些“债务”将会得到免除。与此同时,当事人也可能会面临警方的处罚。

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会扰乱金融市场。不过,近期最高法批复: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并不包括高利放贷行为。

据法务之家介绍,对于以个人名义持自有资金向特定某个人或几个人非经常性地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专家认为,无序的高利贷行为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金融市场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活跃,高利贷行为较为普遍,如果统一当作罪案处理,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也不利于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

从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看,并未对高利贷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

但是,高利贷行为不入罪,不等于忽视该行为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在目前高利借贷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形形色色的上下游犯罪丛生,如在借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放贷者采取犯罪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放贷者在放贷之前为了获得充足的资金骗取银行贷款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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