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小M推出《物业有没有权利租售小区的车位?》文章时,不少网友在下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除了车位之外,物业有没有义务公开小区广告收入?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还是物业?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小M特意去咨询了熟悉《物权法》的相关律师,得到的答复是,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这三个概念: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小区的广告收入有哪些?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先看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解释,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给物业交物业费,物业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但现实中,不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而非业主自主选聘。

再看一个小区能刊登广告的地方有哪些?经过调查,小M 发现,小区广告主要有小区主干道两侧的灯箱广告,电梯内有平面框架广告,电梯口有滚动播放的视频广告,小区住宅楼外墙的广告,还有小区底层的商业用房的广告等。由于广告被刊登的位置不同,广告收入的权属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先看小区内的电梯广告。根据《物权法》第73条和76条的有关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电梯间、户外墙面和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所以,能否在小区电梯内外刊登广告,不能由物业服务企业一方决定,需要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广告公司想在小区内刊登广告都是直接与物业公司接洽,所以物业有义务向小区业主公开广告收入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对于已经获得的广告收入,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扣除成本税费支出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配或者分配。

再看小区主干道两侧的灯箱广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物业想在小区主干道两侧设立灯箱广告,也需要业委会同意,广告收入需要向业委会公开。同样小区住宅楼外墙的广告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最后看一下小区底层商业用房的广告。小区的商业用房广告收益,要看这个房子的产权归属,如果属于开发商,广告收益肯定是开发商所有;若这个商铺开发商已经卖给个人,广告收入就属于个人。

看到这里,不少网友都感叹,“原来物业欠自己一笔广告费”。但现实中,有网友去物业咨询这笔广告收入时,物业的工作人员大多表示,他们收取的广告费大多是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完善业主的物业用房和小区内相关设施。对于这种回应,网友也无可奈何。

这种说辞合理吗?暂且不说小区的业主每年都会交物业费,即使真如物业所说,广告收入都用于完善小区内相关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七)、(八)款,业主也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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