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追债与豁免探路:是否该给“贾跃亭”们东山再起的最后机会?
[摘要]如何确定个人破产的豁免债务和行为限制,不仅仅是两个技术问题,更牵涉到个人破产制度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为梦想窒息”的贾跃亭正在大洋彼岸让国内的债权人“窒息”。10月11日,贾跃亭向美国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消息传到国内,此后,关于贾跃亭的破产消息持续发酵。
据报道,贾跃亭预估其资产价值在5亿至10亿美元之间,债务价值在10亿到100亿美元之间,债权人数量在100-199个之间。
一个名为“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10月15日发布的《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写道:“个人破产重组方案完成后,贾跃亭先生把个人所持有的全部FF股权和相关收益权转让给债权人,个人担保义务和债务得以解除,从而可以回国推动和落实FF中美双主场战略。”
“如果国内的债权人没有去美国参与贾跃亭的个人破产,以此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那么即使贾跃亭在美国完成了个人破产,他回国后还是会被追债。因为国内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美国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不会被承认。”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传华说。
“两国之间的司法互惠建立在具备同样的制度之上,比如中国已经施行了《企业破产法》,就有国内企业的破产结果被美国所接受。”韩传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但国内的个人破产刚刚开始探索。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债务人蔡某的214万元债务最终只需偿还3.2万元。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得到了最高法、发改委等部门的明确支持,甚至已形成了学者自发撰写的个人破产法专家建议稿。然而,受访专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仍有诸多关键问题待解,真正落地不会在短期实现。
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核心特征是要给破产人留下一定的豁免财产。-甘俊 摄
如何避免逃废债
通过申请破产,贾跃亭自述了他的债务和资产情况,但这也正是外界最为质疑之处。他称自己已经偿还了30多亿美元的债务,剩下的资产尚未处置,估计价值约10亿美元。但10月23日,乐视网发布澄清公告称,截至目前,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务处理小组未拿出可实质执行的完整处理方案,乐视网未因债务解决方案获得任何现金。
近日又有消息称,贾跃亭已向法院申请与妻子甘薇离婚,并在提交破产申请前的一年之内,向她转账51万美元。这又让外界加深了贾跃亭转移资产的嫌疑。
“美国的破产申报是以诚信为主,破产人自己申报债务和资产,但一旦发现了(破产人逃避债务),那破产人一辈子就完了,破产欺诈是个很严重的罪名,要坐牢的。在美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早期,借破产逃债而坐牢的人也不少。”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
事实上,在国内开展的一些类似个人破产的个人债务清理试点中,如何防止逃废债务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曾公开介绍,2016年,台州市建立了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由黄岩法院进行试点。在该机制下,被执行人宣誓后,法院不再对他采取曝光、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其及家属基本生活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剩余财产必须全部移交法院进行处置,直到清偿债务。
钱为民曾介绍,共对38例被执行人案件予以执行宣誓退出,37例获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但1例在退出强制措施后,查明有拒执行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018年以来,台州法院又启动了执行不能案件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共有14例案件进入该程序。然而,经清算后认定债务人有失信行为、不配合债务清理而恢复强制执行的就有8件,还有1件因债务人失联而无法进行债务清理。
10月9日,浙江温州办结了被称为国内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债务人蔡某因参股的企业破产,对214万余元的企业债务背负着连带清偿责任,但他的家庭长期入不敷出,银行只有零星存款,没有能力清偿债务。在获得4名债权人的有条件减免后,最终蔡某只需按1.5%的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目前,浙江省内的个人债务清理只在温州、台州试点,我们的看法是让兄弟法院先尝试,‘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浙江省一名法院执行局局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目前实行个人债务清理最大的问题还是如何辨别债务人是真的没有财产还是隐匿了财产。温州完成的第一个案件没有这方面的道德风险,债务人身体有病,是个真正的穷人。”这位执行局局长说。
惩治不诚信破产人
“温州中院在设计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的时候,对防止逃废债确实也做了重点的关注。”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项军权说。
“本来破产的经济关系只牵涉到申请人个人,为了防止亲属帮助债务清理申请人逃废债,温州法院规定申请人的直系亲属要让渡一部分其财产的隐私权。”项军权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按照温州中院出台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债务清理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进行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债务清理申请人配偶也需要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包括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债务清理申请人的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必要时也要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如果债务清理申请人直系亲属再次进行了财产转移怎么办?项军权认为,“这一层关系恐怕就不适合再纳入到调查范围,而是要靠举报和监督解决。”
李曙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须配套财产报告制度,“这是一个基本制度,司法实践中,我们在执行程序已经建立了财产查控机制,这些可以移植过来”。
一旦法院查明了债务清理申请人存在欺诈、逃废债行为,就可以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还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方面,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破产欺诈的罪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告诉记者,个人破产制度下,已经完善了破产犯罪的刑法保护,比如诈欺破产罪、第三人诈欺破产罪、诈欺和解罪、过失破产罪、破产贿赂罪、违反破产义务罪等多种形式。
“但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虚假破产罪,严格来讲,这条罪名还是针对公司、企业的。”李曙光说。
汤维建认为,虽然对债务人是否属于诚信的债务人在判断上有一定难度,但这属于技术性问题,能够解决,不构成制定个人破产法的绝对障碍。不制定个人破产法,试图逃债的个人也同样甚至更加容易逃避债务。
应不应给破产人留下房子
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核心特征是要给破产人留下一定的豁免财产。在温州蔡某案中,蔡某可谓“家徒四壁”,除了夫妻两人每月约8000元收入外,温州中院公布的蔡某的财产情况,还包括某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温州中院公布的内容里没有国内民众普遍关注的一项财产,即蔡某是否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房子被认为是生活的必需品,但却又是一笔巨大的财产。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内落地,在豁免财产里,应不应该包括房子?
事实上,这在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中也极为复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利玲撰文介绍,美国破产法对债务人的态度相当宽容。尽管各州豁免财产的范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根据各州的规则,住宅、机动车、家具等财产种类的部分或者全部通常都能得到豁免。
“实践中如何确定豁免财产比较复杂,如果破产人是一个两口之家,那么保留一套200平米的房子肯定就不合适了,可以置换成一套60平米的房子,多余的部分还给债权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
李曙光认为,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将包括很多细节,不同地区的标准也会不同。“比如破产人的子女要读书,留下多少钱比较合适?再比如破产人的父母需要赡养,是由国家保障还是破产人个人负责?如果由个人负责,留下多少钱比较合适?这将是一个复杂工程,需要国家出台整体框架,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对于豁免财产如何确定,温州采取了另外的办法。“债务清理方案需要得到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只要有一个人投反对票就通不过。申请人就会考虑,保留太多财产会不会得到认同。”项军权说。
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个核心特征是要对破产人进行行为限制。在温州中院的实施方案中,借鉴了对“老赖”的惩戒措施,包括债务清理申请人不得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但温州的实施方案又对“老赖”的高消费禁止令进行了一些突破,即允许债务清理申请人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
事实上,个人破产比“老赖”惩戒更注重鼓励债务人“东山再起”。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最高法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说,“我很多的师兄弟们创业失败了,现在全部上了‘黑名单’,不能乘高铁和飞机。现在高铁也不是高消费了,有时候飞机比高铁还便宜,至少这两项可以放开,让他出去找资源进行自救”。
会不会出现“破产移民”
如何确定个人破产的豁免债务和行为限制,不仅仅是两个技术问题,更牵涉到个人破产制度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过于偏向债务人的破产政策可能鼓励人们盲目投资和冲动消费,进而催生破产案件越来越多,这在美国极为明显。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梳理发现,2005年,美国的个人破产申请数量达到顶峰,高达1782643件。也是从这一年,美国对个人破产进行改革,出台了《反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抬高了个人破产门槛,目前每年的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已降至80万以下。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在国内破题。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据报道,深圳正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订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早在今年1月20日,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就将《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议案》予以立案。
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传华认为,“不可能某个地方有个人破产制度,其他地方没有。如果温州推出了个人破产制度,全国各地的债务人会不会都跑去温州,随便搞一笔小债务就可以申请破产了?”
陈夏红认为,如果放任破产法地方化,那么一定会有差异的产生;只要有差异产生,就一定会有“破产移民”的崛起。
上述浙江某法院执行局局长也对记者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先行先试值得赞赏,但目前的试点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如果继续突破,恐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