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鼓励生育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应退出历史舞台
范欣
近期,社会抚养费再次进入公众视线并引发社会热议,山东一对夫妇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需要上缴社会抚养费,当地计生部门依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对其征收64626元的社会抚养费,因这对夫妇未按时上缴,计生部门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了其22957.86元存款,剩余部分是否征收尚未有定论。
表面上看,由于当前国家并未全面放开生育,当地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与相关规定的。但进一步分析的话,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当前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存在一定抵触的情况,这也是此事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重要原因。
从社会抚养费发展历程看,其起点始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政策执行之初名为“超生罚款”,20世纪90年代初期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1年伴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才正式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并于2002年正式开始征收。其征收的逻辑是居民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需要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而需向社会缴纳一定费用,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十余年来,出现了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用途不透明且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等各式各样的问题,已与时代变迁不相匹配。
2014年原国家卫计委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但由于近年来全社会生育意愿的逐步改变、人口出生率的下滑和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的陆续实施,该条例送审后就没了下文。虽然二胎政策实施后全国30个省份陆续修改了计生条例、明确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但社会抚养费并未取消,只是各地征收的标准与征收尺度不同。
在2016年两会期间,原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对当时超生二胎尚未处理的,各省市可结合实际妥善处理。这其实意味着国家已对各地生育政策给予了一定灵活操作的空间,操作层面上部分地区目前对待三胎也是采取默许态度,并未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前,我国人口总数虽仍处于增长区间,2018年我国总人口比上年末增加530万人、达到13.95亿,但新出生人口和全社会人口结构方面已出现一定问题。2018年我国新出生人口共1523万人,较上年减少200万人,人口出生率下降至10.94‰,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至3.81‰。
在新中国成立的70年里,新出生人口数量仅比1960年和1961年多,而出生率则是创了新低。在人口结构上,近年来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一直处于上升态势,2010年为13.2%,到2018年末已升至17.9%,如按此趋势,到2022年末老年人口比例将达20%。按照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国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显著提升,人口出生率稳步下降是长期趋势,且出生率下降并不会轻易逆转,这点从我国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人口出生率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可以看出。因而,一方面随着二胎生育意愿的逐步释放,未来新出生人口数据仍不乐观,另一方面是人口老龄化时代快速到来,如不尽快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应对,未来人口结构的变化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多个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中最直接的影响是会显著增加未来我国的养老负担,该领域财政支出未来会大幅度提升,延迟退休不可避免,同时新出生人口的逐渐减少还会显著提高我国劳动力成本,并降低未来住房、汽车等耐用消费品需求。
从上述角度看,当前我国人口形势已十分严峻,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居民生育。事实上,国家近两年已陆续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包括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税前抵扣、提高全国公办幼儿园数量比例、坚持房住不炒通过共有产权房解决居民首套购房需求等。在此背景下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显得与当前我国所面临的人口结构形势和国家政策鼓励方向相抵触。从宏观政策角度来说,未来从生育率低的省份开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生育限制已是大势所趋,一些有条件的省份还可探索给予生育二胎甚至三胎的家庭一定生育补贴的政策,同时需不断完善补齐影响居民生育的各项公共服务短板,逐步改变居民“不想生”的后顾之忧。
当然,宏观政策的制定和落地需要进行全面多角度综合评估并需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必然会耗费一定时间,很难做到一蹴而就,这就要求当前各省在操作层面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否,做到全面评估、分城施策。不能为了眼前一时的利益牺牲当地人口红利这个长远利益,毕竟人口结构的改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非一朝一夕就可轻易扭转的,等到本地生育率大幅下滑之时再出台鼓励生育政策或再出台类似 “抢人”政策就为时已晚了。
综上,在当前我国全面二孩政策效果不及预期、新出生人口数量和出生率创新低背景下,宏观政策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已逐渐向鼓励生育方向倾斜,未来极有可能全面放开生育,并对多生育家庭给予鼓励政策,社会抚养费是随计划生育而出台的,具有一定历史背景,在不久后的将来应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