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说明

价格听证新规:试点网络听证,避免消费者“被代表”

[摘要]根据新办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网络听证的参加人应当实行实名注册。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14日消息,价格听证将迎来新变化。国家发改委13日公布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提出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规范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

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

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扩大了听证范围,将制定涉及听证项目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同时丰富了听证形式,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

根据新办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网络听证的参加人应当实行实名注册。

增加网络听证形式出于何种考虑?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的价格听证会都是在会议室现场举行,客观上受到参会人员数量、地域范围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近年来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在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供了可能。因此,增加了网络听证形式。

同时,上述负责人指出,考虑到网络听证还是一个新事物,各方面都需要有一个探索和适应的过程,因此新《听证办法》只是提出原则性要求,希望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避免消费者“被代表”

此次修改,完善了听证人构成,将定价机关人员、专业人士增列为听证人。同时,规范了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力求在听证会参加人的选择上做到更加公开公正,使听证会参加人更具代表性和广泛性。

为此,新《听证办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一是保障消费者自愿报名的权利。规定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通俗地讲,就是由“A或B”修改为“A+B”, 即确保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改变了过去个别地区存在的全部委托相关组织推荐产生消费者参加人的做法,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

二是发挥消费者组织在听证会中的作用。鼓励消费者组织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参加听证会,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是提高听证会参加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为防止在自愿报名环节出现相同利益群体扎堆报名或者报名不够踊跃等情况,规定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听证项目特点,根据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

四是增加回避规定。明确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会参加人。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责任编辑:zhongzhang
收藏本文

相关搜索

热门搜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