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出新规:信用卡不再全额计息 明确盗刷纠纷举证责任
[摘要]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没有按时全款还款,就会产生利息,目前国内银行中最主流的就是“全额计息”,即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虽然不少银行在全额计息的上设置了“容差容时”服务,但一直以来质疑此项规定合理性的声音从未间断。
被视作行规的“信用卡全额计息”终于即将打破。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审理作出规范,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利息给出的两个方案都有条件支持“按照未偿还额计付透支利息”,在现行的全额计息政策下,如果你这个月刷信用卡消费了10000元,但是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全额还款,而是还了7000元,但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10000元计算。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全额计息的行规或将打破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没有按时全款还款,就会产生利息,目前国内银行中最主流的就是“全额计息”,即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虽然不少银行在全额计息的上设置了“容差容时”服务,但一直以来质疑此项规定合理性的声音从未间断。
对此,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眼下,各家银行对信用卡利息收取的规定并不相同。
比如,工商银行就已经在信用卡章程中写明“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不过,绝大多数银行,都执行的是全额计息。简单的说,利息是按照账单中的每笔消费进行逐笔计息,一般从刷卡消费第二天到该笔交易还上为止,按每天0.05%计息。
去年央视主持人诉银行全额计息案再将这一规定带到了公众的焦点中。
《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刷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有69.36元未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后来他得知,这一计息是以全额18869.36元为基数计算的。他不满银行的“全额计息”条款,将其告上法庭。李晓东一审败诉。不过,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银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银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 。
利率上限明确: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不支持
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的借贷利率规定空白,也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弥补。
根据多家银行目前执行的信用卡章程,在逾期利息计算上,银行从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
征求意见稿称,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持一致。
实践中,在认定银行因用户逾期还款收取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有的法院就是根据《最高法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利率作为参考,不过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是持牌金融机构,应该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发文或最高法出台解释对信用卡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予以规范。这一问题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即将明确。
盗刷举证责任明确
明明信用卡在身边但却收到了在其他地方的刷卡消费信息?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伪卡交易给出了判定原则。
在举证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网络盗刷也类似。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好信用卡盗刷处理方法是持卡人第一时间到最近的ATM机或者商户进行取现或者消费,保留好凭条,证明信用卡仍在身边、此前异常的消费记录是盗刷,然后致电发卡银行申请冻结信用卡,并要求对消费记录进行追踪,多数银行信用卡失卡保障条款能赔偿的仅限于用户挂失前48小时的损失。”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相关业务人士表示。
在发卡行的通知义务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持卡人收到银行发送的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如果确认发生信用卡盗刷,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