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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盗刷也有新规

最高法:拟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的进行了规定。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此前备受争议的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因此终结。

征求意见稿明确: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今后银行再不能按照此前条款,对部分偿还信用卡欠款或者偿还大部分信用卡欠款的用户随意收取全额罚息。

征求意见稿还对银行收取信用卡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行为进行了调整,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今后如果银行要求收取年利率36%的信用卡罚息等,法院不会给予支持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对于伪卡交易,征求意见稿明确: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对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不良征信记录方面,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央视记者 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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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oga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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