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文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划重点:
- 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 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租赁机构不得强迫或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3个月的租金。
-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解决住房租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司法局、市网信办、市城管执法局、上海银保监局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和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等9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按照“主体合规、房源真实、交易透明”的目标,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开业报告或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房源核验码制度,夯实企业、网络信息平台的信息发布主体责任,明确未取得房源核验码不得发布房源信息;优化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不断提升网签备案便利化程度,扩大覆盖面。
《实施意见》对住房租赁服务收费、租金支付周期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企业租金押金的收付实施监管;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快推动住房租赁平台政务服务升级,构建完善本市“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线上服务体系;不断强化住房租赁平台数据赋能和实战应用,构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监管应用场景。同时,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好住房租赁平台的公示作用,努力营造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
《实施意见》坚持整治“快见效”和规范“见长效”相结合,严厉打击市场乱象,着眼构建住房租赁矛盾化解的多元共治格局,完善投诉举报处置、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加强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引导市场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租房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培育遵法守约、诚信经营、理性租房的市场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依托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建立市级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同时,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区级住房租赁工作协调机制,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