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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精选 | 香港万达集团起诉迪士尼侵权,谁的胜算更大?

[摘要]万达已向法院提供证据,表明公司在很多年前就在全球注册了Wanda专用商标,而迪士尼即将播出的《旺达与幻视》(Wanda Vision)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目前诉讼正在前期进行中。

6月7日,据外媒报道,中国香港万达集团(Wanda Group)对即将上映的《旺达与幻视》商标提出了异议,并将对迪士尼提出侵权诉讼。

万达已向法院提供证据,表明公司在很多年前就在全球注册了Wanda专用商标,而迪士尼即将播出的《旺达与幻视》(Wanda Vision)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目前诉讼正在前期进行中,迪士尼暂未作出任何回应。

那么,谁的胜算更大一些?以下为知乎用户“Three诗睿”和“喝一升姜末”关于此问题的解答,腾讯财经稍作整理:

知乎用户:“Three诗睿”

从迪士尼作为被告的角度简单说几句:

直接看争议焦点即可,确定迪士尼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其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定,即看“Wanda”标识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之作用。

1.关于描述性使用问题

“Wanda”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使用,表示的是该电影的名称,用以概括说明电影内容的表达主题,属于描述性使用,而并非用以区分电影的来源,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仔细展开,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标题名称和电影商品名称的双重属性。根据相关公众的习惯,影视作品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即发挥其倾向于作品标题的作用,而非表明该电影作品提供者的作用。

2.关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

至于商品来源部分,从这个《旺达与幻视》(Wanda Vision)来看,其由漫威影业开发(笔者按:漫威影业隶属于迪士尼)。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关注这个剧目的宣传,《旺达与幻视》其实很显著的把“Marvel”商标标识显著地使用于其电影、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中,用以表明其电影制作服务来源是“Marvel”,而非用“Wanda”来表示电影制作服务来源。

故而,这个诉讼的走向其实很明朗,无须赘言,继续吃海鲜去了。

知乎用户:“喝一升姜末”

将电影名称,主要角色注册为商标其实现在是行业惯例了,因为会有很多衍生品,所以迪士尼也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

先说一下,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已经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确认了都是进行商标性使用后,第二步可以判断是否侵权,首先考虑商标是否近似,其次考虑是否指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首先我认为wanda与旺达这两个词是构成近似商标的,万达的商标还要看wanda注册在那些类别上,与《旺达幻视》是否指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除非万达的wanda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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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acky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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