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教 | A公司涉足“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监管案例评析
编者按:“以案说法”是投资者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方法。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所内相关部门共同推出“以案说法”系列投教文章,选取典型性、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及时传递监管理念,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本篇为第一篇,一起来看看吧!
2019年上半年,上市公司A一则投产“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公告,引发市场广泛讨论和媒体质疑,并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处罚。一则公告为何引发重罚?A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有多严重?这件案例能给投资者带来什么启示?让我们一起来一探究竟。
一、案例回顾
6月12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基于B团队成功研制的W注射液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其拟与B团队、C公司签署合同,投资天然药物领域,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公告披露后,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和讨论。深交所迅速反应,十问公司公告问题成为当日财经媒体新闻头条。
(一)“疫苗”还是“注射液”?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存疑
6月12日,A公司发布公告表示,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6月13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发布信息,指出所谓W注射液可有效防治非洲猪瘟缺乏科学依据,并明确可以防治非洲猪瘟的W注射液没有申请兽药注册,有关企业更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6月17日,A公司改口称 12日的公告表述错误,所谓“非洲猪瘟防治疫苗”其实是“非洲猪瘟防治注射液”。
(二)已拥有专利权和显著临床效果?事实描述存在出入
A公司在12日的公告中披露,B团队成功研制了W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然而,随后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显示,W注射液专利正在申请,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而92%的有效预防率数据源自国外相关报告。
(三)预示业绩快速增长和高估值?数据未经科学论证
A公司12日公告称,将启动年产10亿支W注射液生产基地建设,并预测C公司未来三年实现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利润2亿、10亿、20亿,且C公司股权估值30亿元人民币。但据A公司6月22日回复公告显示,C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以及启动生产基地建设仅是初步估算,未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关于C公司30亿元的估值由合作各方按照2019年预测净利润协商确定,无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且无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临床试验备案材料拟被受理?有关部门发声否认
6月28日,A再次发布合作合同进展公告称,C公司已提交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备案材料,并收到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关于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材料的通知,但6月28日午间该省农业农村厅即在其官网公告不予受理通知。A公司却未充分披露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可能存在不予受理、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二、分析与启示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应内容完整、文件齐备,不得有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A公司公告前后不一,几字之差叫人遐想,多处表述与事实不符,有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三大基本原则。A公司6月12日发布公告以来,引发大批投资者质疑和公共媒体大量负面报道,公司股价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出现异常,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为重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严肃性,深交所及时对A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了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的处分。
资本市场是“信息+信心”的市场,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仅扰乱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资本市场良好生态,也会损害上市公司诚信形象,降低公司品牌价值与信誉度。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力量,必须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的要求,在坚持规范运作、遵守规则、敬畏法治上做出表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继续发挥好“头雁效应”,促进市场正本清源。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阅读上市公司公告时务必要认真、仔细,对公司披露的重要信息、关键事项予以重点关注,比如留意公告中的数据来源是否权威、客观,项目运作实施是否需要满足相应条件,相关信息与公司此前披露的信息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潜在不确定因素是否充分考虑等,注重分析研究,做成熟、理性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