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支持华昌达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近期,华昌达(300278)与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国创)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对此,投服中心7月30日表示,本次事件的焦点是华昌达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颜华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向武汉国创借款2亿元是否需要上市公司偿还?若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颜华伪造,颜华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作为华昌达的小股东和中国证监会直属管理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投服中心高度关注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及案件的最终判决,支持华昌达利用法律手段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表示,本案案发时,颜华任华昌达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与妻子罗慧(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合计持有公司43.47%股权,是公司第一大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为集中,该优势地位为其超越权限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提供了便利。依据相关公告及民事判决书,华昌达称颜华伪造公司印章于2016年7月22日假借公司名义与武汉国创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亿元,颜华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7月4日前,公司已将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核算的2亿元支付给颜华。
按照华昌达《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银行贷款或其他借款(除5000万元以下)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但颜华利用其控制地位凌驾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之上,假借公司名义骗取个人贷款,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其违法行为非常恶劣,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投服中心强烈谴责该无视法律、滥用控制权、随意践踏公司决策机制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背后拥有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损害理应由那些违背忠实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不应由中小投资者买单。
2018年12月12日,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认定武汉国创提交的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上加盖的华昌达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与华昌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公司已就颜华伪造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已刑事立案。2019年3月12日、6月20日,武汉中院及湖北高院判决华昌达败诉,认为颜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公司最大股东、董事长,且负责公司对外融资业务,武汉国创有理由基于其身份相信其有权办理借款业务,构成表见代理。华昌达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对此,投服中心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时应综合判断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还要考虑印章真伪、所借款项用途、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若本案最终确定借款合同上所盖印章均系颜华伪造,该事实可以作为法院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考量因素之一,同时法院也应结合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借款的实际用途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投服中心建议华昌达通过合法手段向社会搜集一切可以还原事件真相的证据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充足的证明依据,同时建议符合条件的股东必要时采取诉讼方式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投服中心呼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职,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也呼吁中小股东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