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建议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
“股权创投基金通过高度分散的市场化投资直达实体经济,承担投资风险,支持企业创新,其投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为主,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量,应当因势利导,从创新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制度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第21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说。
对此,洪磊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修改《证券法》,洪磊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证券的实质性定义,将基金份额、非公开交易的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份额列举为证券,统一各类融资活动监管。
他认为,应该从实质出发定义证券,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统一规范各类股权融资活动,统一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和违法处罚标准,全面规范企业不同阶段的股权融资活动,实施功能监管。应该在早期股权融资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由专业做市机构用自身信用和真金白银为挂牌企业背书,向市场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报价,并承担按最优价格交易的义务。
二是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的缺憾。应当从基金的实质出发,强化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建立投资组合、精选投资标的的义务,厘清投资与融资的边界,避免为投资人利益服务的投资工具沦为融资通道。
洪磊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力义务。
三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账户,推动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居民普惠性第三支柱养老体系。
四是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和征缴机制,提供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税收激励。目前,在基金产品层面既征增值税,又征所得税,不利于资本形成。在基金资产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一方面加大了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向使得管理人出于避税需要将基金财产过多地投资于各类收益权,增加了市场欺诈的可能性,投资人利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洪磊认为,应当实现以基金为核算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但基金将90%以上的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人时,仅在投资人环节征收所得税,同时对FOF类基金实行税收穿透,仅在基金收益达到最终持有人时,对最终持有人征收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应当将创投基金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扩大到全部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投资期限实行税收递延,鼓励长期投资。
五是落实《基金法》自律职责,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