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理财新规: 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7月20日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表示,《办法》将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十大监管要求出炉 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十大监管要求,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背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银保监会表示,新规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有明确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针对机构关心的过渡期安排,银保监会表示,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分析师谈理财新规影响:总体上利好程度弱于预期
与此前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包括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个人首次购买仍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现场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
在此之前,银行理财的购买门槛一直维持在5万元,相对较高。这也是其被货币市场基金分流的原因之一,后者的购买门槛可以低至1元起购。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征求意见稿》则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公募表示:
和私募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要求上仍然有区分,公募理财产品起售点降到1万有利于募集能力增强,但首次仍要求面签并加强销售管理,约束了互联网、电子化代销发行空间。
继续强调去资金池化,要求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强化产品净值信息披露,开放式理财产品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并管理好大额赎回管理,对投资端风险偏好的改善的空间有限,对低评级信用债和股市的利好没想象中强。
总体来看,理财征求意见稿有助于缓解因运动式监管和对未到期存量资产提前赎回引发的存量债务风险,但增量上对风险偏好改善的幅度弱于预期,去杠杆仍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