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深化金融合作 促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共同发展
2018年7月7日,第七次中国-中东欧国家(16+1)领导人会晤在保加利亚索非亚举行,并发布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索非亚纲要》(简称“纲要”)。在金融领域,纲要提出的成果主要包括投融资、金融机构网络化布局、金融监管、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
一是各方鼓励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在自愿基础上加强现有投融资合作,并根据市场需求开辟投融资新渠道,推出新的融资工具,增强银企联动,探讨开展人民币融资及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合作。中方欢迎中东欧国家央行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
投融资合作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重要一环。纲要强调,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愿基础上”加强合作,根据“市场需求”开辟投融资新渠道、推出新工具,突出体现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的市场化、商业化原则。同时,由于中东欧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有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缺口,相应的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多管齐下、创新思路,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团贷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银企联动、出口信用保险、装备租赁等多种融资模式满足中东欧国家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纲要还提出探讨开展人民币融资及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合作,这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融资模式创新的体现。一方面,2016年人民币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以后,国际储备货币地位获得正式认定,人民币资产吸引力大幅增加,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中东欧国家的欢迎。目前,中国已与多个中东欧国家在签订本币互换协议、货币直接交易、人民币清算行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方面开展了合作,一些中东欧国家有意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这不仅将有助于充分调动中国的储蓄资源,实现合理回报,也能降低中资企业换汇成本和汇率波动引发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绿债市场之一,在发行绿色债券方面有较丰富经验。将绿色金融融入中东欧建设,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绿色产业,不仅能满足当地经济的短期需求,还有利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是各方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合作进一步深化。欢迎中国与更多中东欧国家签署双边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中资金融机构也需要进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为中资企业更好地开展海外业务提供投融资服务及代理行、银团贷款、资金结算和清算等配套金融服务,以提高对贸易的金融服务能力,形成金融与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东欧国家对中资金融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表示欢迎,并主动提出希望中资金融机构入驻。目前,已有3家中资银行在波兰、捷克、塞尔维亚、匈牙利4个中东欧国家设立了8家分支机构。同时,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也与多个中东欧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或正在探讨签署双边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加强信息交流,共同消除各种不合理的准入壁垒和限制,提供开放、公平、有序的监管环境,从而更好地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网络化布局。
三是各方支持立陶宛成立16+1金融科技协调中心,2019年在立陶宛举办16+1高级别金融科技论坛。
近年来,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迅猛,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而中东欧国家金融科技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与中国加强合作可帮助中东欧国家增进对金融科技的理解,弥补目前16+1框架下关于金融科技的空白。在中东欧国家中,立陶宛在发展金融科技方面具有立法、监管、基础设施、人才、营商环境、创业条件等方面的先天优势。同时,立陶宛也是欧元区国家,将16+1金融科技协调中心设在立陶宛,也将为中国与欧元区加强金融科技领域的合作架构一座新的桥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