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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旗下副经理受贿13.8万 曾在湘江边茶楼收钱

和讯网消息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郴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因受贿13.8万元,获刑22个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纸文书公布了该案细节。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发起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2007年11月登陆上交所,湖南销售分公司是中石油在湖南地区设立的成品油销售管理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某某,男,1966年9月出生于吉林省,2009年至2014年,刘担任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工程建设招标选商、工程建设流程监管等职务便利,接受多人请托,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12万元、美金3千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3.8万元。证人王某某在证言中表示,2009年,其公司承揽了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部分加油站的检维修工程,为了获得刘的多多支持与关照,2010年春节前,王某某在芙蓉路同天茶楼送给刘2万元。同年下半年中秋节前,王又在湘江边一茶楼送给刘5万元,请其多关照,分几个大一点的工程,“没多久,刘就把某高速服务区维修工程分给自己,工程量有400万左右。”2015年8月,刘在中石油销售分公司纪检监察人员的陪同下,自动投案,并主动退缴收受的13.8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辩称其是以过节费的名义收受他人钱财,当时认为仅是人情往来,“且自己岗位职责权限很小,没有实际为别人谋利,没有给国家和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并且这些钱大都用于工作”,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更是请求法庭对刘免予刑事处罚。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表示,刘已退缴赃款,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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