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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湘潭违法未向投保人出示投保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1日讯保监会网站9日公布湖南保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城区营销服务部副经理刘燕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城区营销服务部销售人员刘某在销售保单时,未向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出示投保单。湖南保监局依法对刘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根据决定书,2014年11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城区营销服务部销售人员刘某在销售2014-430301-512-01508373-*号保单时,未向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出示投保单,向投保人隐瞒了投保单上记录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事项,未严格按照电子投保单记录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事项详细询问投保人,并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健康状况等信息。
湖南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刘燕作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城区营销服务部副经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拟对刘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湖南保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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