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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佛首”现身纽约拍卖会 撤拍后怎样才能回到龙门石窟?

[摘要]文物一旦流出,就脱离了源出地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处在文物新所在地国家的主权管辖下,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此时文物的归属争议的解决首先要依据所在国的国内法。文物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属包括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法律规则。

腾讯财经《灼见》特约作者 艺术市场资深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 季涛

美国当地时间9月12日,在2018年纽约苏富比秋拍“琼肯:中国佛教造像”拍卖专场上出现了一件唐代佛首石雕,有文物爱好者发现,这尊佛首与民国期间洛阳龙门石窟1720窟被盗割的一尊佛首高度相似。就在拍卖前,苏富比拍卖行经与该拍品委托人商量,撤拍了这尊佛首石雕。

据苏富比拍卖图录中介绍,该佛首于1955年出现在法国通运公司的拍卖图录中,被美国著名收藏家史蒂芬·琼肯收藏至今。

虽然佛首不再拍卖,但大量网友发出评论,希望能根据国际法或国际公约追索回这件当年的被盗文物。笔者以为,追索将十分困难。

国际上有两个相关的公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6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颁布的《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后者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根据这两个公约追索被盗文物的难度很大。1970年的公约不适用于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境的文物;而1995年的公约规定文物追索要求“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50年以内提出。”超过50年后的文物追索就不受公约保护了。

能不能根据美国的法律去追索?

文物一旦流出,就脱离了源出地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处在文物新所在地国家的主权管辖下,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此时文物的归属争议的解决首先要依据所在国的国内法。文物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属包括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法律规则。

“善意取得”,是指盗割者一旦将赃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中国“历史上被掠夺”的文物大都自由流转百年上下,目前的文物持有者往往都不是最初盗抢文物的人,其所持有的文物也大多是在合法正式的交易场所、拍卖行购得的。所以文物的现持有者往往都有“善意取得”的依据。

“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一定期间后,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美国各州规定的不动产权利“时效取得”期限大约在10—20年之内,动产“时效取得”在2—6年间。因此,卖家完全可能因法律的“时效取得”自然获得该佛首的所有权。

有人认为,这件佛首因为网民提供的那些初步的证据,则不能再被拍卖。笔者以为,根据前面描述的“物之所在地法”、“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的法律,苏富比继续拍卖是没有问题的,其在没有收到中国政府的建议时就主动撤拍,明显是在向中国政府和民众在示好。今年4月11日,英国的一家拍卖行曾拍卖过一件疑似1860年火烧圆明园时被抢走的西周青铜器“虎鎣”,国家文物局为此通过其官方微博进行了回应和建议,而那家拍卖行认为自己没有违法,因而没有撤拍,拍卖最终成交。

需要注意的是,中美之间于2009年1月签署了一个合作打击文物走私的谅解备忘录,因此,对于之后从中国走私到美国的文物可以由美国返还给中国。2011年3月11日,在美国国土安全部与中国驻美大使馆的见证下,14件珍贵的中国文物,其中包括北魏赤陶马、北齐石灰佛像、隋代骑士陶马、唐代马雕像、宋代菩萨头像等,在进入美国一年多之后,被正式返还给中国。很明显,这个案例无法套用在已进入美国超过60年的这件佛首上。

追索无望,是否可以通过高价回购的方式买回这些流失在海外的珍贵文物?

笔者以为,买回一些国内需要的,有着历史、文物、艺术价值的海外流失珍贵文物十分有必要。这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有些文物可以填补国内博物馆的空白。为了让文物回家,政府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有义务通过补偿索回、协商购买或拍卖会竞买等方式购回当年流失出去的国宝级文物。

如有可能,海内外有识之士,可以拿出或买回当年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捐赠给内地的博物馆。

内地民间人士也可以通过海外购买或竞买方式,买回文物私藏,或藏于对民众开放的民营美术馆、博物馆中,供人们参观欣赏。

这件疑似的被盗近百年的龙门石窟佛首未来能否“回家”?再安放到1720窟的佛身之上?将留下一个悬念让我们继续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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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a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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