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还是需要机构带头玩
[摘要]金融本来也应该是一个门槛较高的行业,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促使传统机构进一步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腾讯财经智库特约 陶伟杰 懒财网CEO
伴随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发布,酝酿已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靴子终于落地,互联网金融领域长期以来“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状态得以终结。
品读《指导意见》全文,笔者认为其对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将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一方面,《指导意见》在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正名的同时,也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产业界限,这将促进行业洗牌。
另一方面,其对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公司合作进行了全面鼓励,这对于习惯于许可制的国内金融机构是利好的,故将《指导意见》称为“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快速指南”并不为过。
互联网企业未来的4种业态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上述对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开展描述中,并没有前文中金融机构可开展业务中提到的“等业务”,这是给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传统金融机构更多的创新与发展空间,而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允许涉及的业务有了明确的划分,业务创新较难出现天马行空式的超常发挥。
在《指导意见》中,对第三方支付和众筹平台两者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了“小额”的范围内,是为当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已有业务明确了自留地。在给互联网金融政策上创新空间的同时,也控制了其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所带来的风险。
强调“信息中介”,是为了规避网络借贷平台和金融产品销售平台从事“风险定价”、“金融产品再加工”等金融产品生产方面的业务。不进行实质性的金融产品生产,信息中介平台就不会带来额外的风险。同时,两者将必须依赖有生产能力的机构的合作才能提供符合大众消费需求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放出去
此前,业内一直存有“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争论,而《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敲定在金融上,强调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态度应该更加积极并发挥自身优势,成为更重要的参与者。
其中,银行被监管层寄予了厚望。《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用户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并且把第三方支付限定在“小额”范围。
这一系列内容,都彰显出监管层要求提升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深度的愿景。
《指导意见》的开篇强调了鼓励保险、信托、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展开各种形式的合作,但这是单方面的,这些实质业务并没有开放给互联网企业。
保险、信托、消费金融等属于持牌机构业务,甚至销售也需要金融牌照,因此《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了相应规范制度,把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信托、消费金融业务的职能限定在持牌金融机构内部。
明确门槛防劣币
接受审计的银行存管是亮点。银行业的存管对于资金的流动把握更加清晰,对于合作方的选择也更加审慎,加上需要定期审计并公布,使设立资金池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无所遁形。
将信息透明化,把数据统计上报进行监测,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上的任何瑕疵都会被曝光出来。与银行的合作将会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巨大门槛,比较而言,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平台接入银行将会顺利很多。
诚然,金融本来也应该是一个门槛较高的行业,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促使传统机构进一步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而行业门槛的明确,对于接优质资产,坚持安全、合规发展并且拥有先进模式的优秀互联网企业也是一种保护,这将使得整个行业避免野蛮生长和盲目的混业经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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