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益开放日常申赎、转换及定投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博时裕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博时裕益混合 |
基金代码 | 000219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7月29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博时裕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裕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8月30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8月30日 |
注:(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基金持有人寄送确认书。请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意确认开户时填写的地址是否准确、完整,须包括省、市、区、具体地址及邮政编码等,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机构或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变更相关资料。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50万元 | 1.50% |
50万元 ≤ M <100万元 | 1.00% |
100万元 ≤ M <500万元 | 0.60% |
M ≥ 500万元 |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笔 |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
Y < 2年 | 0.50% |
2年 ≤ Y < 3年 | 0.25% |
Y ≥ 3年 | 0 |
来源:博时基金
注:1年指365天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2)场外非直销机构
序号 | 代销机构 | 申购、赎回业务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
1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14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1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1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1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18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19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20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21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22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23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24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25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26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27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
最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