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美国房地产常申赎、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QDII) |
基金主代码 | 000193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8月7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8月22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8月22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3年8月22日 |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赎回金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1.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 | 前端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0% |
50万元≤M<200万元 | 0.7% |
200万元≤M<500万元 | 0.3%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3.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N<2年 | 0.25% |
N≥2年 | 0% |
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3.4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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