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股债动态指基开放日常申赎转换及定投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国联安股债动态 |
基金主代码 | 000060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6月26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等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8月1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8月1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3年8月1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3年8月1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3年8月1日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5% |
100万元≤M<500万元 | 0.7%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注:(1)单位:人民币元
(2)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4)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下申购费率的优惠,即在原申购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支付渠道不同的折扣率计算:其中直连建行卡、直连招行卡按8折计算;直连农行卡按7折计算;直连工行卡按5折计算;直连民生银行卡、天天盈、银联通支付、通联支付及汇款支付均按4折计算,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得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等,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剩余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T<1年 | 0.5% |
1年≤T<2年 | 0.3% |
T≥2年 | 0.0% |
注:(1)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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