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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11人决定IPO成行 投票权被明码标价

一家企业如果想登陆二级市场,需要经过10个步骤,分别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问核,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此前发审流程原本秘不示人,但2012年初便开始放开。而自从证监会设立发审委制度以来,如何知晓哪位发审委员审哪家企业、如何认识发审委员并让其投下赞成票,是为IPO投行圈的追求。这一开放,可能更为寻租提供了便捷之道。

根据市场上的传言,在IPO的10个环节中,最为关键的有11人。一位正在准备上市的民营企业副总经理总结,三大环节最重要,预审环节、初审会、发审会。也即11个人需要搞定,包括预审环节的两位预审员,初审会上的两位处长,发审会上的七位发审委员。

此前,发审委员都是从看材料后独立判断,但从给材料到表决时间很短,很多情况难以迅速摸透。现在要求发审委员必须参加初审会,听预审员介绍企业情况,还要听发行部门主任、处长的讨论,最后的投票基本算集体决策了。而这核心部门的投票权,在市场上已经被明码标价,市场上流传的是,与发审部门核心人物吃一顿饭需要几十万,而投行手中的发审部门名单会细化到个人背景、家庭结构、孩子是否结婚、是否有孙子,以便精确服务。而市场估算,每位委员平均每年审50家企业,80%的过会率,每位发审委员一年的投票权估值1000万元。

IPO寻租利益链背后:一切只为让发审委满意

当然,在发审委委员如此炙手可热的情况下,一系列的寻租利益链就迅速诞生,隐身于发审流程各环节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经公关、环评机构和 IPO咨询等各类机构都随着“鸡犬升天”。

比如券商,其高额收费不仅与券商、保代的专业能力有关,“更与券商在发审委处的背景深浅有关”;同时,为IPO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和法律文件的律师事务所,各家收费同样出现了显著差异,甚至在一家律所内部,因为与发审委熟悉程度不同,律师间的收费也有着显著差异。而一家财经公关则表示,他们为IPO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安排企业负责人与“会里的有关人士”见面餐叙,沟通感情,二是帮助企业在过会期间“灭掉负面新闻”,三是帮企业设计在过会现场的“公关方案”。

为何如此?一位业内人士坦言,“原因很简单,IPO不是要让市场满意,而是要让发审委满意。大券商因为上会次数多,与发审委人头熟,尤其知道发审委委员们喜欢或是习惯于看到怎样的IPO材料,这就能为企业增加过会的几率。”

谁在安排?内部人士或曲折受益

谁来安排这些隐秘的交易?一位官员猜测,“有人在证监会发审部门工作数年,不愿苦熬等待晋升之路,便下海或借以学界身份作为幌子,实则为市场掮客。他们非常熟悉上下几届发审委员,掌握丰富资源,为申报IPO的企业牵线搭桥,以曲折方式从中受益。”

此外,一位大型券商投行部负责人揭露,以前发审委员都选大律所、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人,现在会里也开始推选小所人士了。而有心思的财经公关等便以各种方式曲线照顾委员的生意

当然,近年来这一寻租链条正在被打破,2012年8月28日,第四届创业板发审委正式成立,35名委员中,更换22名,续聘13名。更换的委员中,不少是已经在创业板发审委工作三届的老委员。

IPO到底审还是不审?透明度亟待增强

“IPO不审可不可以”,2012年年初,郭树清曾经抛出一个这样的问题,令市场意外,而同时则引爆了市场对于新股发行乱象以及发审委工作效能的不满与愤怒。

之后,皮海洲抛出《IPO不审?这个真不行》的评论,文章中称,不对IPO进行审核对于中国股市来说还真是不行,不仅现在不行,就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也不行。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则说,如果坚持发审制度,就需要落实发审委的责任。发审委权力很大,寻租空间很大,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迄今为止,发审委的投票情况和工作底稿不向社会公开。业内希望,发审委应该向社会公开企被否决时的具体投票情况及会议答辩记录,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寻租的可能,而且这对投资者有价值,可以警示风险,提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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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发行体制改革回顾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股上市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审核事项,并提出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13号令则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职责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发审委员的提名程序、任职条件、利益冲突规避等方面问题。
连发第32号令、37号令,分别对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这两项规章是此后改革的基础文件。
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着重从技术上优化发行体制,首次提出因定价超出预期导致超募的,应在招股书中披露其用途。
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指导意见仍专注技术调整,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的约束机制、询价机构和报价情况需披露、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等措施相继出台。
在最终推出的《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和发行价超同业25%需要补充披露的内容等。
典型案例:王小石案

王小石原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2000年10月被派往深交所工作。2002年王小石受时任东北证券工作人员林碧之托,介绍凤竹公司的董事长与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两个人各吃了一顿饭,期间收取了林碧给付的若干费用,检察机关指控王小石与林碧构成共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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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D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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