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力挺存款保险
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望迎来新的突破。9月16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求是》刊发署名文章称,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为小金融机构创造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
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此前周小川也曾多次提及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让民营银行等小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缴纳保费,当某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
1933年美国大萧条引发的银行危机,让美国建起了世界上首个全国性存款保险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此后随着全球金融危机频发,存款保险制度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推广。截至2012年,全球已经有超过110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主导的中国银行系统至今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自1998年至2003年以来,中国有三百多家金融机构关闭破产,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从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金融机构破产案中政府的处理方法来看,实行的几乎全额赔付的“隐性”的存款保险。
由于这种政府信誉的担保以及对利率的控制,导致影子银行规模野蛮发展,这些影子银行产品的收益率高于存款,但风险也更高,影子银行也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最大的风险因素之一。
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银行的竞争将愈发激烈,这一方面会压缩银行利润还会导致其破产风险上升,但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明确哪些产品会受到政府保护,因此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必要条件。
存款保险的双刃剑作用
由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使得外界普遍认为中国政府可能会出手帮助任何一家面临金融危机的银行——既保护存款人,又保护就要倒闭的银行。
中国央行早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在6月发表的《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称国家事实上为存款人提供隐性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市场约束,助长了道德风险。
而这其中中小储户明显是弱势一方,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小储户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较高。此前,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均出现过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情况,投资者最终通过近乎“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拿回本金,但无法获得约定的利息。银行方面只一句“前员工”就把所有责任推掉。
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管理人士都曾对利率市场化表示过担忧,他们担心银行利润会因此而受到侵蚀,一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差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威胁。存款保险计划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护客户的利益。
因此支持者认为,存款保险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防止出现挤兑风波;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
从长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有利于银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但由于其制度本身要求银行在短期内缴纳一笔额外的存款保险金,这可能给目前存款压力已经较大的银行带来更大的财务压力,同时一些金融机构也将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
保护中小储户利益固然非常重要,但质疑者认为,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倾巢之下,安有完卵?
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机制的“监管宽容”,一方面使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状况的关注度下降;另一方面对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提供了过度冒险激励,从而使得银行在缺乏有力监管的条件下,从事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高风险活动,进而导致危机的发生。
怎样让存款真正保险?
现在正值金融危机爆发五周年之际,回顾以往银行危机之前,各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出现了过度信贷、进行高风险投资等特点。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为银行的这些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无需过多考虑来自存款方面的流动性需求,也几乎不会受到来自储户方面的监督,因而将大量的资金用于投放投机性的贷款和从事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而一旦经济衰退或较大波动,这些高风险行业出现问题,银行则必须承受随之而来的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进而陷入危机。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探讨制度建立的具体方式。如何避免存款保险制度与利率市场化共同作用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有效发挥其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是我国在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银行业还需要更多制度上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的监管和破产清偿制度是防止银行风险的必然要求,而有效的监管、及时的破产清算和合适的清偿规则同样可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在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清偿的过程中,居民储蓄就得到了全额兑付。
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能有效率地运行,竞争能够使银行在保护储户和投资收益之间找到最优均衡。而如果在没有完全市场化支持的情况下,仅靠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只能弱化银行的竞争力,挤兑的风险也不能完全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