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 | 总数 | 份额(亿份) | 平均发行份额 | 截止日份额 |
2001年 | 3 | 117.26 | 39.09 | 117.26 |
2002年 | 14 | 447.95 | 32.00 | 393.26 |
2003年 | 42 | 847.97 | 20.19 | 516.60 |
2004年 | 55 | 1730.18 | 31.46 | 1511.65 |
2005年 | 55 | 1018.21 | 18.51 | 941.67 |
2006年 | 88 | 4026.26 | 45.75 | 3093.47 |
2007年 | 58 | 4073.04 | 74.06 | 7302.56 |
2008年 | 102 | 1767.63 | 17.85 | 1491.81 |
2009年 | 118 | 3722.31 | 32.09 | 2887.08 |
2010年 | 154 | 3169.21 | 20.71 | 2313.32 |
2011年 | 107 | 1480.94 | 17.22 | 1443.02 |
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
《基金法》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但未对基金销售环节中各账户停留资金的性质予以明确。由于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主要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登公司的名义存放于商业银行,尚未发生过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过上述资金或账户遭遇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详细] |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
此次调整了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1、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2、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3、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详细] |
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随着行业的发展,基金销售监管已由准入监管为主逐步转向日常监管为主。为此,我们增加了机构日常管理的相关内容…[详细] |
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是基金销售业务的重要环节,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有序的管理是投资人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特别是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发展受制于支付结算业务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我们在《办法(修订稿)》中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资金流转、支付业务、账户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范…[详细] |
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为鼓励销售服务创新,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办法(修改稿)》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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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结合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发展实践和业务创新,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的部分,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管理、销售适用性原则、合格基金持有人、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范、盘后交易控制、网上销售规范等…[详细] |
落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销售机构合并分立的资格管理问题。近年来,销售机构合并分立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合并分立后的资格管理问题《办法》未予明确。《办法(修订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详细] |
不同点 | 2004 版 | 2010 版(征求意见稿) | 2011 版(正式颁布稿) |
1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自然人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 |
2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十人,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
3 | 不允许自然人参股 |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十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10 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 5 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4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注册资本或出资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注册资本或出资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5 |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的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无从业资格要求 |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的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要求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同 2010 版 |
6 |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无“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的要求 |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有“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的要求 | 同 2010 版 |
7 | 无资金清算流程的要求 | 无资金清算流程的要求 |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有“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
8 | 有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没有说明可以从事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 | 有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 | 同 2010 版 |
9 | 无 2010 及 2011 版内容 | 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 同 2010 版 |
10 | 无 2010 及 2011 版要求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有“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