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市条件 | 风险警示处理 |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 |
连续亏损 | 两年 | 三年 | 四年(年度报告) |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 两年 | 三年 | 四年(年度报告) |
净资产为负 | 一年 | 两年 | 两年半(中期报告) |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 一年 | 两年 | 两年半(中期报告) |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 两个月 | 四个月 | 六个月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 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 | 两个月 | 三个月 |
公司解散 |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 | 公司因故解散 |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连续120个交易日 | —— | 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 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
退市条件 |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 | 备注 |
连续亏损 | 三年 | 四年 | |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 三年 | 四年 | |
净资产为负 | 一年 | 两年 | 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 两年 | 两年半 | |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 四个月 | 六个月 |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 两个月 | 三个月 | |
公司解散 | ―― | 公司因故解散 | |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 |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 | 连续120个交易日 | 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 |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 |
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 | ―― | 36个月内 | 新增 |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 ―― | 连续20个交易日 | 新增 |
首次退市通知1,有形净资产低于200万美元;2,市值低于3500万美元; 3,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低于50万美元; 4,公众持股量低于50万股; 5,公众持股市值低于100万美元; 6,最低报买价低于1美元30天; 7,做市商数少于2个; 8,股东人数少于300个。 自救规定 被告的公司如果在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以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这也称“一美元退市规则”。 |
首次退市通知1,发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2,最低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的低于25%(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低于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0%,或10亿港元; 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自救规定 若交易所拟向长期停牌的创业板公司行使其除牌权力,交易所一般会给予通知,要求有关公司需于某段时间(一般为6个月)内补救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力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