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评级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基金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
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遵循的原则:长期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
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 影响: 基金评价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要建防火墙
《管理暂行办法》开列九大禁令,禁止对不同分类的基金作排名;禁止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十只的基金和成立期不足三十六个月的基金进行评级;禁止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
(一)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二)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三)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四)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五)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六)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现状一:
秩序混乱,缺乏统一的规范。
现状二:
评级结果存在片面性,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现状三:
现状四: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 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与此同时,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15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备案。
征求意见稿还对基金评价人员有相应的规定,基金评价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只有在加入一家基金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评价机构执业。
点评:目前参与基金评级的机构越来越多,有券商、财经网站、投资咨询机构等等。认定基金评价人员资格,有助于基金评价机构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长期以来,同一只基金在不同机构之间,排名往往不同,星级也不同;一只基金在这家是股票型,换一家就成了混合型。到底哪家评价机构有道理?现在基民不用犯愁了,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基金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未做规定的分类方法,应当明确标注并说明理由。
此外,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至少一家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评价机构修改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点评:基金分类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不能够自立标准。基金评价机构应该将评价标准公开化,让投资者一目了然。
投资基金应该是长期行为,为防止投资者被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和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成立不到三年不能参与评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不能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不能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不能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基金评价;基金评 级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数据)的排名期间不能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 1个月。
点评:评价一只基金,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对基金的投资风格及运作能力有深入了解,也才能帮助投资者选择到适合的基金。
2009年年初:山寨版基金评级走入末路
证监会基金部一位人士日前表示:“基金部正在研究起草基金业绩评价管理办法,希望我国的基金业绩评价体系更加完善,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这预示着监管层有意整顿目前国内基金评价机构鱼龙混杂的局面,“山寨版”基金评级行将走入末路。
不过,有关人士透露,今年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评级与评价业务指导意见》正式稿将只进行原则性规范,诸如“至少有几名专职人员”等具体的准入门槛将由证券业协会制订。[详细]
2008年底:京深沪三地问策 证监会酝酿基金评级
为了广泛听取业界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分别在北京、深圳、上海三地组织当地基金公司代表座谈,同时重点咨询了晨星等基金评级巨头的建议。[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