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 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全文] |
|
|
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在上证所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
|
|
对市场影响 初期由于入市资金有限,因此对市场的直接影响很 小。由于信用资金在市场中的交易更频繁,因此成交会更趋活跃。 对券商影响 (1)增加利差收入; (2)提高佣金收入; (3)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 对基金影响 试点期间,融资融券业务没有转融通的资金参与,基金无法通过向券商融出证券获得额外收益,因此短期来讲融资融券业务对基金的影响微不足道。 对普通投资者影响 融资融券业务给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杠杆投资的工具 ,并使其在跌市中通过融券卖出而盈利成为可能。 |
|
|
|
|
|
|
|
操作攻略 |
投资者如何参与融资融券 |
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全文] |
融资融券操作案例 |
融资买入
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融券卖出
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
融资融券注意事项 |
1.投融券卖空所造成的股价回调速度和程度可能引发恐慌,导致市场跟风抛售,这将使得投资者出于平仓的压力而非自愿减仓。 2.散户的资金和持券量都比较小,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做空动机的融券卖空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 3.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后,却缺少资金进行补仓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信息能为市场提供最新动向的风向标。 5.当经纪行强行平仓或关闭投资者信用账户时,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 |
|
|
|
融资融券的前世今生 |
前世:买空做空 |
诞生:股市诞生的第一天就已登场 |
作用:“牛”能挣钱,“熊”也能挣钱 |
特点:交易的股票数常常大于实际发行数,因而让无数空单持有者下场悲惨 |
结局:遭到封杀 |
|
今生:融资融券 |
诞生:20世纪60年代后各国陆续推行 |
作用:“牛”能挣钱,“熊”也能挣钱 |
特点:交易股票数永远等于发行数 |
结局:未知 |
|
|
融资融券准备工作进程 |
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
2006年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从而规范融资融券合同签订双方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200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
2005年10月27日,新《证券法》提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融资融券推出的背景 |
首先,为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创造条件。其次,券商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第三,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高。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