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43期

徐远: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折射的中国未来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在众多的法律修改中,这个《农村土地承包法》毫不起眼,远远比不上《证券法》、《土地管理法》,或者酝酿已久、讨论很多的《房产税法》引人注目。可是,这个《农村土地承包法》,却对未来中国的城乡格局,有很大的影响。

徐远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融学副教授徐远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融学副教授

法律的条文很长,修订的地方也比较对,我们只看最关键的修订。最关键的修订有两处,一是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目前的农地承包,将在2027年到期,也就是9年后到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土地承包期还有39年。39年后,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还会大幅发展,整个社会的面貌,还会天翻地覆地变化。39年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会超过5%。从经济体量和占比上讲,所谓的三农问题,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慢慢消化掉。一定意义上讲,这39年的承包和永久承包,也没有太大区别。

第二个关键修订,是从法律上确立了“三权分置”的制度,也就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根据现有法律体系,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这里是“两权分置”,是“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置。这次修法的变化,是进一步把“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由“两权分置”变成了“三权分置”。

这个有点绕,我们来举个例子。比方说我是某村的村民,村里的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我可以依法承包3亩地。以前呢,这3亩地我只能自己种,或者转包给别人种,或者送给亲戚熟人种。但是我不太敢远走高飞,要常回家看看,因为怕人不在村里,这个地可能就没了。修法以后,这个担忧没有了,因为这个承包权,变成了我作为这个村成员的权利,附着在我身上的,而且长久不变。

这个修订,其实是这次修订的核心所在。为了这一个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而且,这个权利是得到明文保证的。比如新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句话啥意思呢?就是村民一边可以进城落户,一边可以继续享有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明文这么规定,无疑为村民进城落户打开了方便之门,解除了后顾之忧。

如果农民进城了,他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怎么处理呢?新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里强调了“自愿有偿”原则。在这个前提下,农民有三个选择,一是保留承包权和经营权,二是保留承包权,把经营权流转出去,换取部分收入;三是把承包权和经营权都流转出去,换取更多收入。

说到这里,情况就清楚了。这样的修订之后,农民进城的顾虑就少了很多,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同时可以进城分享城市化的好处,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会因此顺畅很多。可以想象的一种做法,是承包权、经营权都可以变成股份,农民带着股份进城,获得分红收入。这样,土地要素、人力要素的流转,就大大增加了,这两种基本要素的有效供给,也就大大增加了。

为什么这个修改很重要?为什么之前不这么做,现在这么做?这个和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现实的政策需求是直接相关的。以前的时候,城市化率不高,农村有大量人口,当时的政策变化,是从不允许农民进城,到允许农民进城打工。1992年的邓小平南巡,开起了这个大幕。浩浩荡荡的农民工大军,就是这个政策变化的产物。

到了2017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很高,达到58.5%。考虑到人口流动的统计有遗漏,实际的城市化率更高,劳动力日趋紧张的情况已经发生了。这时候的政策倾向,进一步转变为鼓励农民工进城。这一变化,是两个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是刚才讲的,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劳动力,第二个是农村和农业本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个变化,可以概括为“规模生产,规模居住”。

所谓规模生产,是农业生产必须上一个规模,否则难以持续。简单算一个帐,一亩农地一年的收入,平均来说大概在500元左右。一个农民要种20亩地,才能达到10万元的年收入,否则就不如进城打工。考虑到进城之后的各种便利,城里收入增长比农村快,以及农业生产风险大等等因素,你要给一个农民40亩地,他才可能愿意长期种地,安心种地。所以,农业生产必须上一定的规模,否则农业生产积极性会受影响,粮食安全也会出问题。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可以使得土地慢慢聚集到愿意种粮的人手里,实现规模经营。

与“规模生产”相对应的,是“规模居住”。以前农民多,农业生产规模小,农民住在很分散的村里。这种分散的居住和小农经济相适应,但是在规模农业时代,会产生两个主要的问题。

问题之一,是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你看现在很多农村,有大量的住宅,但是没有人住,常年空在那里,不仅浪费了建房的各种支出,也浪费了土地。以后农民数量会更少,这种情况会更严重。问题之二,是农村地广人稀,所有的基础设施使用率都很低,因此变得不划算。不划算就会不提供,至少是提供不足,因为运营的成本太高了。

客观的要求,是未来的农民聚集到少数镇子上。这样有两个好处,一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二是农民聚集在镇子上,可以集中修路、供水、供电、供气,以及提供学校、医院、移动通讯信号塔等等现代生活的设施。否则,农村很分散,这些基础设施的成本都会很高,反过来导致农村缺乏基础设施。你看现在农村的基础设施比城市差很多,其实就是这个道理。

刚才的讨论,指向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作为农村基本单位的村,会慢慢消失,最小的行政单位,会变成镇。以前的自然村,大部分会消失,少部分会留下来,变成未来的最小居住单元。考虑到镇的基础设施还是会很薄弱,最基本的有效居住单位,其实是县城。而镇,不过是县城的派出单位,并不是一级独立的、完整的行政单位。大家都熟悉一个词叫做“派出所”,是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后的镇政府,也是县级政府的派出单位。

进一步看,随着土地和人口流动的理顺,城市化会进一步推进,人口会更多向城市聚集。以后的行政系统,很可能是以城市为单位,而不是以现在的地区、县为单位。考虑到中国的体量很大,省作为一级行政单位很重要,还会继续存在,但是地区、县、乡,将慢慢被市取代。

总体上看,现在的五级行政单位(中央、省、地区、县、乡镇),会慢慢向三级行政单位演化,分别是中央、省、市。市可大可小,是基本的行政单元,大城市分区,小城市不分区。镇作为市的派出单位而存在,和城市里的街道是一个概念。村从来不是一级政权,过去不是,未来更不是。

这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折射的未来中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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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融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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