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45期

路乾:集体土地入市之路拓宽,还需要注意些什么?

2018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草案,可能将在2019年修法通过。这是中国土地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这次修法涉及的重要内容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都可以直接进行,无须先行国有化。当然,还有些限制:比如严格保护耕地,改革只限于“非农建设用地”;再比如说,严禁“非农用地”用于建设住宅。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尤其城市周边集体土地流转,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路乾为原子智库撰写独家文章,谈《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的前景。路乾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有了合法入市条件,这是在政府征地之外的途径之外,多了一条乡村振兴、发展工商业的新路。在这些可喜变化的背后,还要注意很多方面。

路乾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路乾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现在的问题是,制定法律不易,实施法律更难。这是因为,名义上、文本上规定有哪些权利,与实际上具备哪些权利,向来面临不同的成本约束。以旧版的《土地管理法》为例,文本上限制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但在经济发达地区,事实上却有大量的法外交易;文本上规定用途管制,现实中却有大量耕地被占用。要实施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不是颁布几条法律、做一些声明、查几个案子、抓一批人就能实现的。如果颁布法律的结果是普遍违法,要扭过这现实世界的权利安排,需要动员的组织成本会高到天上去。旧版的土管法之所以要修改,从立法者的角度看,部分的是因为法律的实施成本太高、效力太低。

法律修订不易、实施更难,同样的问题,也会困扰修订后的土管法。新修订的土管法中的权利要落实,至少要面临如下约束:

一、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会提高集体土地入市的条件。

二、地方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垄断,会限定集体土地入市的边界。

三、地方政府对交易平台的垄断,会推迟集体土地入市的进度。

四、乡村工业与城市工业园的竞争,会限制乡村土地入市的产业类型。

五、集体所有制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不清,会带来入市收益分配的矛盾。

六、村庄治理结构下的政经合一,会带来对土地权利的争夺。

要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改革政府与乡村的政治关系,给予乡村更大的自治空间。政府不要插手太多乡村的事,这样只会导致吃力不讨好,为政府制造无限的债务。让乡村靠自己的力量发展起来,不要帮扶救助,不要插手引导,对乡村、对政府都是最好的安排。

其二,改革现有的财税机制,让乡村承担应尽的纳税义务。近些年来,政府在乡村道路、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了不少。尽管依然供不应求,但这些投入多是民生工程,回报几乎没有。今后乡村不为政府贡献土地,要让政府再加大投入,就不那么容易了。更何况,政府还控制着集体土地入市的具体条件。要让政府愿意放开土地入市的空间,乡村多少要交点钱,或者是土地增值税,或者是财产税。既然政府对产权安排有实际的影响,就要学会花钱买平安。

其三,改革乡村的治理结构,反思和改革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下产权不清,只要稍微赚了点钱,就有扯不尽的分钱的问题。最后是钱没赚到多少,麻烦事一大堆,弄不好又得出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允许在乡村有更多的土地所有制并存。既然其他生产资料,如原材料、资本、劳动力、知识,可以有多种所有权安排,也应该允许乡村土地有多种所有权安排。如果所有权不好改,可以在产权上下功夫。既然国有企业可以搞混改,也应该允许集体经济搞混改。只要让每个农民的产权清楚的界定,无论何种形式的土地产权安排,无论是股份、出租,还是出让,都比模糊的集体所有来的好。

其四,改变无偿分配的宅基地制度,让宅基地从福利变为财产。无偿分配,意味着占资源不用支付代价。谁的本事越大,谁占的就越多。有的农户宅基地不够,有的农户却有好几套。集体土地入市后,土地价值提高,宅基地越多,所拥有的资产就越多。无偿分配宅基地,只会制造更大的矛盾。

宅基地不能再当做成员权,按人头分配,而是要变成一种需要支付代价才可以竞得的资产。当然,考虑农村的社会稳定,获取宅基地的代价,可以内外有别,对村内人收较低的费用就是了。

作为资产,就要固化,不能再根据人口变动。获得宅基地的家庭,无论以后是否分家,不能再跟集体要新的宅基地。相应的,这些宅基地也可以对外转让、出租,获取财产性收入。某些地区的试点思路,是按集体成员资格,保留一定面积的宅基地作为福利保障(如每人30平米),余下部分作为财产,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是,现实中的福利与财产权的边界,是否真会这么清楚,还有待观察。

其四,改革规划权利体系,赋予乡村更多的规划权。目前的体制下,规划权的大小与政治权力的高低是一致的。越高的行政等级,具有越高的规划权。在这种体制安排下,乡村具有最少的规划空间。如果不能自行规划,安排具体地块的边界、大小、用途及开发强度,又怎么实现乡村土地的价值,怎样实现土地入市的意义?要进一步给乡村振兴以实际权利,就要下力气研究和反思规划权利体系,借鉴地票及指标交易的办法,改革目前的规划制度。

历来如此,法律上界定某些产权安排,固然要面对众多观念和利益的约束,往往需要漫长的过程;在现实中落实这些权利,却可能是一个更加漫长的过程。

作者:路乾,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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