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28期

傅蔚冈:公积金制度弊病丛生,该打补丁升级,还是考虑卸载?

近期,北京出台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引起人们对这一政策的高度关注。公积金政策之初衷,意在强制居民储蓄,解决买房难问题。时至今日,这项政策的诸多弊病已被广泛关注。部分居民存缴公积金,却长期无力买房,收入减少,而买得房的人经济实力较好,享受到公积金的诸多便利,这让公积金政策有“以贫补富”之嫌。公积金提取有限制,也引发很多问题。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原子智库特约作者傅蔚冈发表文章,辨析公积金政策,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公积金姓公,但却是个人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归属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这就像我们把钱存入银行,银行账户上的钱还是属于自己,只不过储蓄是个人自由,而公积金则是政府强制在职员工存入银行——这是一种强制储蓄。

我们把钱存入银行是为了让资金有一个基本的资金安全和相对稳定的收益,那么个人的公积金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从明面来看,公积金最大的收益就是更低的房贷利息。

当初之所以建立公积金制度,本是为了解决普通职工的买房难问题,但我们必须注意,以目前的房价水平,有一部分群体注定无法购买属于他们自己的房子。而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截至2017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1.3737亿人,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82.57万笔,也就是说,只有22.4%的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过公积金贷款,如果考虑到很多人是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实际受益人群就更低了。

如果说一个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制度,最后只有不到30%的人才能从中受益,如果不是执行中出了偏差,那么就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

公积金套现有错吗

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最低收入群体不免要补贴那些中高收入群体。如果公积金制度不作改进,就意味着这部分群体可能永远无法在退休之前使用自己的公积金,而他们恰恰更需要现金来补贴家用——占工资总额10%-14%的公积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这种扭曲下,通过各种手段套取公积金就会成为很多人的选择。

既然市场上有这种需求,那么就会有人来满足。很多和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联系的机构和个人捕捉到商机,专门向个人提供服务套取公积金,然后再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帮忙造假、伪造资料,然后收提取人中介费。

而从各地查处的案件来看,金额有逐渐增大的趋势,更加让人惊讶的是,在这些案件中,套取公积金的中介费高的惊人,据知情人士透露,公积金套现的服务费,一般都在提取金额的10%,更高的甚至达到25%。

为什么他们愿意支付高昂的服务费来套取公积金?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对于这部分群体而言,公积金已经是“沉默成本”,如果不能支取出来,那就是纯粹的损失;相反,如果支付25%的中介费就能够提取公积金,那么就意味着有75%的收益。

如何看待公积金套现?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套取公积金是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严肃,保证了公积金的专款专用,但是对于那些一辈子无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群体而言,也实在是过于严苛:难不成一辈子所缴纳的公积金就用来补贴那些高收入阶层?

也正是考虑到这个因素,2015年的《修订稿》增加了提取公积金的途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公积金。而在不少地方版的管理办法中,更是作了很多变通,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就规定,当“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换句话说,如果经济实在困难,那么也就可以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毫无疑问,公积金套现违反了公积金管理制度,甚至还会触犯刑法而构成刑事犯罪。尽管如此,我还是要问一句,当初在制定公积金管理条例时,有没有考虑过有些人可能一辈子买不起房子,难道他们只能、只有等到退休之后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这条路可以走?

公积金制度的出路

在目前的公积金制度设计下,无论是中央下文要求各地放松贷款准入门槛还是解决异地贷款难问题,对那些高收入阶层是更方便了,而对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改善并没有特别大的意义。

正因为如此,为了公平起见,解决公积金问题的出路除了通过打补丁的方式进行升级,或许还可以考虑卸载,即取消公积金。取消公积金制度固然简单,但是还是会遇到一个代际公平问题,为什么此前你们享受了低廉的公积金贷款?我们就要承受高额的商业贷款利息?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针对自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是一个可行办法。到目前为止,有不少国家实行了抵押贷款利息减免措施,如美国、荷兰和挪威等。以美国为例,2009年美国联邦政府对自有住房的抵押贷款利息减免金额约1008.1亿美元,该项减免金额超过了所有住房相关税收减免总额的50%。抵押贷款利息减免允许有房户在计算联邦个人所得税时,在个人应纳税收入中减去该年度用于偿还抵押贷款的利息花费。从1997年起,有房户被允许每年从其应纳税收入中减去用于第一套和第二套住房总价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抵押贷款利息。

在最近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了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个人认为,这个专项扣除比公积金制度更有意义。既然有了这个专项扣除,那就更加没有必要存在只有少部分人受益且要承担不菲运行成本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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