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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锐评:“T+0”要来了?真相可能没那么简单

近期,关于股市的消息令人关注。

4月7日,金融委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提出,要“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

金融委会议的这个提法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特别是其中“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的提法,让不少人浮想联翩。

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公布,《意见》提出,制定出台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意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

业内人士有声音认为,目前A股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实施“T+0”交易制度的时机或已成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证券交易“T+0”改革可以期待。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则认为,再次考虑实施“T+0”制度的时机或已成熟。

那么,“T+0”的脚步声真的近了吗?答案可能没那么简单。

有人根据金融委会议提及的“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就认为“T+0”要来了,这可能有些武断。金融委会议的这一提法,有其完整的语境,解读下半句不能离开上半句:“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如果只是把后半句单独拎出来解读,可能会得出孤立或偏颇的结论。

实际上,《意见》里提出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和金融委会议的这一新提法,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其内在逻辑都是保持内在一致的。

“T+1”还是“T+0”,的确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议题。

“T+0”并不新鲜。回顾A股的历史,“T+0”交易制度也曾出现过较长一段时间。1995年,沪深两市A股由“T+0”改成“T+1”,沿用至今。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股市的“T+1”交易制度。

“T+1”和涨跌幅限制机制,优点在于有助于抑制投机,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

相对而言,T+0的交易制度则可以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及时纠错、止损出局的机会,这是它的优点,同时投机性过强则是它的缺陷。

A股和发达国家股市最大的区别是投资者结构。A股市场是以散户为主,而后者是以机构为主。散户往往抱着投机心理,短线炒作,牛市一哄而上、熊市一哄而散。虽然散户数量巨大,但是从资金体量来看,机构投资者具有绝对优势。相对而言,在这个市场里,更容易受伤害的是散户。

发达国家成熟市场虽然实行“T+0”,没有涨跌停,但市场自我纠错和调解的能力很强,长期来看相对稳定。A股虽然实行“T+1”和涨跌幅限制,但波动性依然很大,容易暴涨暴跌。近年来,虽然A股投资者相比过去要成熟,但是以散户为主的市场格局并没有完全扭转,市场上投机炒作风气依然存在。

在这种情形下,未来如果对“T+0”放开,不会是一蹴而就,而应该是循序渐进地操作,并实行相应的配套机制。这样既能让投资者及时止损,提高市场活跃度,又能限制过度投机、防范股市风险。

毕竟,交易制度事关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其一举一动的变革当然需要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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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ep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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