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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摘要]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强制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关于制定《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任务,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加快推进反垄断统一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一)着力打破行政性垄断。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打破行政性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制定《规定》,有利于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破除地域分割和地区封锁,顺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打破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力量得到有效发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改革开放实践表明,越是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和区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就越好,就越具有国际竞争力。制定《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三)落实反垄断统一执法要求。

《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行政性垄断行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也面临执法机制不完善、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职责。制定《规定》,有利于充分吸纳反垄断执法经验,形成统一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则,推动构建统一、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重点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清晰指引,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二、起草过程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研究吸收了原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发展改革委《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发展改革委、原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有关内容。2018 年 11 月和 2019 年 1 月,分别召开部分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法工作研讨会和专家学者及律师研讨会,并多次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针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着眼于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既注意总结执法经验,又注意解决现实问题。《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对管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核查与调查、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

(一)关于授权机制。

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为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能,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

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定》确立了管辖原则,即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工作,同时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等实施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

《规定》对《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投标限制、机构设立限制、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强制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三)关于核查与调查。

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规定》设置了专门的条款,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力、举报的形式内容、举报受理的程序和线索核查的方式,为举报人提供明确指引。对于经核查,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明确立案条件,以及相应的调查程序,并明确了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关于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

《规定》细化了《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处理方式的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分别按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销案和结案处理,为被调查者提供了明确的预期。对于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还规定了行政建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任务,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加快推进反垄断统一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zdcc@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行政性垄断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行政性垄断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

附件1:

附件2: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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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ong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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