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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随着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深入推进,深交所不断“补短板”“修内功”,切实扛起一线监管职责。近日,在落实上位规定、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深交所发布了《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对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监管标准、实施程序等进行优化,以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为构筑严明高效的自律监管体系、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夯实制度基础。

“多手段、分层次”,增强监管威慑力

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交易所监管职能予以强化,深港通等创新业务开展也引入了新的监管手段。因此,本次《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是落实上位规定和回应监管需求。

一是丰富监管“工具箱”。纳入作为财产罚的惩罚性违约金纪律处分,与既有的声誉罚和资格罚共筑多维度的监管体系,便于监管者针对违规行为的特点和情节轻重实施针对性的处分,提高监管威慑力。引入出具监管建议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同时涉嫌违反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深交所将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关注,形成跨部门的监管合力。此外,针对深港通等业务,增加“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相关措施”“不接受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等监管措施。

二是细分监管执行层次。《细则》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纪律处分的实施期限根据违规情节的不同细分为“3年、5年、10年、终身”四个层次;同时将针对中介机构的“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以及针对发行人及会员等的“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冷淡处理措施的实施期限细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36个月”四个层次。深交所将秉承“责罚相当、宽严相济”的监管理念,根据当事人违规情节的轻重实施相适应措施。

“明标准、慎思量”,提升监管透明度

《细则》的另一大修订亮点是将深交所2011年以来已陆续公开的三个板块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所体现的违规处分考量因素予以具体化。结合监管实践中对当事人申辩的采纳情况,《细则》专章规定了“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考量因素”,明确在实施监管时将综合考虑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并且将根据当事人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作用、职责权限、专业背景及履职情况等区分个体间的责任,实现精准打击。

监管标准的进一步公开,一方面,深交所主动将自律监管置于市场主体监督的“阳光”下运行,提升了监管决定的规范性、廉洁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恪尽职守,积极主动关注其履职情况。实践中,违规当事人在纪律处分申辩和现场听证中时常以不知情、未参与、本人不分管相关业务、非本人决策等为由申请减免责,此次监管标准的公开也向市场阐释了深交所对当事人申辩的关注重点。

“优程序、核事实”,铸就监管公信力

优化作出监管决定的程序是本次《细则》修订的第三大亮点。其一,增加查明事实的规定,即深交所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前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采取与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发出问询、核查通知书等书面函件,调阅工作底稿等方式查明有关事实。其二,考虑到交易所书面警示、暂停受理或者办理业务等书面自律监管措施对会员的分类监管影响较大,《细则》规定实施此类措施应当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以提升程序的审慎性。其三,明确监管决定的可撤销情形,如深交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此后前述文书又被依法撤销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撤销该监管决定。通过引入“事前多核查、事中慎决策、事后可救济”等多重程序保障,提升监管的针对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深交所一直致力于优化自律监管的执行,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面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深交所将用好、用活、用足自身的监管力量,勇于亮剑,有效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形成遵规守序的诚信理念,为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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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a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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