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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读懂专项附加扣除后缴纳的个税情况 你能少缴多少钱?

[摘要]纳税人的范围扩大,调整前对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需满一年的个人,才需要对境内外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后,由满一年变为满一百八十三天。

(王欠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学术财经研究员;倪红福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研究员,学术财经研究员)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尽早释放改革红利,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征求意见将有15天时间,再经过修改完善,提交国务院讨论,于明年1月1日实施。那么对于与大家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个税改革,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呢?

一、个税改革前后征税相关变化

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第一步是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一)“纳税人”的变化

纳税人的范围扩大,调整前对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需满一年的个人,才需要对境内外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后,由满一年变为满一百八十三天。具体条款为:(1)调整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调整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的变化

征税范围变化主要体现在,把调整钱分开计征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变为调整后的综合所得。(1)调整前:征税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息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2)调整后:征税范围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3)经营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5)财产转让所得;6)利息、股息、红息所得。

(三)征收模式和方式的变化

征收模式有调整前的分类征收制变为调整后的分类征收制和综合征收制相结合模式。(1)调整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制。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稿酬所得(按次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征收);(2)调整后:分类征收制和综合征收制相结合。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征收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独立出来按次征收。

(四)个税计算方法的变化

此次个税计算方法中的起征点从调整前的3500到调整后5000元,并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调整起征点和征收级距、专项附加扣除都是缩小税基的举措,只是前者是通过提高征收门槛达到降低税基目的,后者是通过增加扣除减小税基。此次税法修订只涉及税基的调整,七级税率并未调整(如表1)。其中,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个税改革的重要探索,在实施定额口除的基础又考虑到类别和地区差异进行差别扣除,既考虑简便易行,又遵循公平合理。

二、税改对低、中、高收入人群个税的影响差异

按照2018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6个收入节点计算个税改革对个人税收的影响(见表2-3)。调整前,个税起征点3500元/月,无专项附加扣除。调整后,个税起征点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6300元/月(选择标准为自购住房,需要赡养老人和养育1个孩子的家庭):每月考虑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继续教育300元、大病医疗3000元(上限5000元)。同时,以北京为例,目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纳下限按照2017年月均工资40%确定(即3387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限按照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5080元),我们计算中取三险一金的扣除标准为基本工资的50%,扣除比例为18%(其中,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7.5%)。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个税改革之后低、中、高收入水平的个人税负均得到大幅降低,同时此次税改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税负调节具有明显差异。相较于个税改革之前,6个收入节点的个税税负分别降低100%、89.5%、63.8%、49.9%、31.8%、21.6%。其中,低收入群体(月薪12418及以下)个税负担为0,中低收入群体税负减免力度要大于最高收入群体,也就是说,此次个税改革在实现减轻税负的同时也间接起到了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个税起征点和专项附加扣除释放的重点信号

(一)税负承担更加公平合理,进一步改善我国收入分配格局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和专项附加扣除不只是面上的减税,更关照了个体收入和负担差异,高收入人群承担更多个税,中低收入人群缴纳更少个税甚至不交,使得中低收入人群获得更大程度的减负,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明显增加,将会带来消费支出的明显提升,有利于释放出更公平的减负红利。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这次个税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二)减负重点突出:教育、医疗、养老和住房

此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覆盖中低收入群体四大支出:教育、医疗、养老和住房。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政府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的用心。在考虑个人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的同时,重点减轻中低收入群体教育、医疗、养老和住房方面的负担,实现精准减税。

(三)未来税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征管能力提升

个税改革的目标之一是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项目公平简便地落实到居民身上,这也是个税“红包”充分兑现的前提。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多方面的信息共享,广泛分布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未来征税系统会具有更强大统筹信息功能。伴随着更加完善的税收共享和征信机制的建立,未来税务信息将更加公开透明,征管风险更加可控,虚假骗税逃税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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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acky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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