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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 中国富人阶层避税方式大揭秘 反避税制度仍待完善

[摘要]在美国,10%的高收入纳税人(年收入11.3万美元以上)缴纳了70%以上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呈现标准的“倒金字塔”结构。而中国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贡献率仅为20%左右,与量能课税原则严重背离,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腾讯财经《灼见》特约作者 蔡昌 魏志华(中央财经大学)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个人财富也在水涨船高,中国富人群体的数量已经相当可观。据《2017胡润财富报告》披露,大中华区600万元资产家庭数量已经达到460万户,比2016年增加27.4万户,增长率达6.3%,其中拥有亿万资产超高净值家庭总数为12.1万户。在家庭财富积累中个人所得税颇受关注,中高层收入者面对更高的税收负担,而“避税术”成为富人圈的秘密武器已不再是秘密。

税收筹划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但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尚未健全的背景下,“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现象曾深受诟病,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贡献的主力军,而富人圈则通过海外避税天堂、信托制度等规避自身的税收义务,导致个人财富总量与税收负担严重失衡。曾经有人将“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百强”与《福布斯》所公布的“中国富豪排行榜”进行比较,发现排名前50的中国富豪,在纳税百强中仅占据4席。在国外,高收入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贡献的主力军,而我国高收入人群对税收的贡献度并不高。在美国,10%的高收入纳税人(年收入11.3万美元以上)缴纳了70%以上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呈现标准的“倒金字塔”结构。据《中国税务年鉴》统计数据分析,中国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贡献率仅为20%左右,与量能课税原则严重背离,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二、我国富人阶层避税方式揭秘

(一)利用移民避税

国际上,富人阶层最常用的避税手段就是放弃原国籍,加入无税或者低税的“避税地”国籍,这样便成为避税地的居民,而非原国的居民,只负担有限纳税义务,能够极大地规避税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外籍个人在费用扣除、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了比本国居民更多的税收优惠,并且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对外籍个人的消极所得给予一定的优惠税率。因此中国富人阶层通过移民改变国籍,通过外籍身份持有国内企业的股权,一方面规避国内无限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利用外籍身份获取额外的税收利益。

(二)利用避税天堂避税

避税天堂为了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多采用低税率制度来吸引国外投资者,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等与富人阶层息息相关的税种。此外,避税地不存在外汇管制,且严格遵守金融保密法,这为富人隐匿财富,逃避所在国以及收入来源国的监管提供了大本营。

富人阶层通过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采取离岸基金、导管公司等方式转移个人收入,既能够避免国内高昂的个人所得税,也能够实现财富增值。此外,国内很多税收洼地也会吸引富人的关注和投资,有些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在财政返还方面极为优惠,只要投资者到当地投资,应缴税金的30%甚至更高可以返还,在这种政策诱惑下,富人阶层将企业和财富转移到这些地区以有效避税。

(三)利用个人所得类型避税

我国现阶段施行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居民的个人收入分为11项所得,适用于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股息红利采取单一的20%税率,并且对个人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还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富人阶层会在工资薪金以及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就不免会有企业高管“一元年薪”情况的出现了。

(四)利用信托避税

富人阶层不仅注重自身财富的创造,更注重财富的安全与传承,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金融工具,已经受到富人圈的广泛关注。通过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则属于受托人而不属于委托人,且受托人向受益人所支付的资金,不属于投资交易所产生的收益,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信托在规避遗产税方面成为众多富人所青睐的招数,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在未来遗产税的开征是必然趋势。

三、国际反避税经验借鉴

在立法方面,发达国家的反避税立法较早,法律体系比较完备。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反避税规定都比企业所得税制度更为复杂,《1962年收入法令》和《国内收入法典》为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和措施,并通过之后的一系列法令对避税手段主要采用的几项措施进行针对性立法,如取消信托的税收优惠,并对避税地控股公司进行打击。个人所得税作为第一大税种的澳大利亚也在反避税立法中居于领衔地位,在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对具体避税行为进行界定,并提供相应的法规案例,详细而又便于理解,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具体的反避税措施上,各个国家的手段不一,但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堵塞富人阶层避税的种种渠道。例如,美国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规定所有非美国的金融账户机构必须鉴别并向美国税务局披露其美国账户的详细信息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法国每年更新“避税天堂”名单,在国际上各国联手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跨国共同打击。

四、我国反避税探索及发展空间

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方面,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首次加入了反避税条款,这是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迈出的第一步。此外,这次修订也将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制度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这有利于监控税源,将富人阶层的“灰色收入”曝光。

在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实践方面,我国近年来积极参与国际间涉税信息情报交换与共享,2015年通过了《金融账户社会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协议》,2018年9月中国首次进行CRS信息交换,与多个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所调查的账户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这将有效打击富人利用避税地隐匿资产规避税收的行为。

从目前我国的反避税制度来看,整体方向已经明确,但是在具体制度和实施措施上仍待进一步完善。从个人所得税立法角度来看,目前通过的反避税条款较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相对简单,不能完全覆盖纳税人的避税活动,未来必须针对移民群体、利用避税地等避税行为,制定更为具体而严厉的反避税条款。

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制实施起来需要具体的税制规定以及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来配合。例如,税务机关如何获取纳税人所有的收入、交易及资产信息,具体的附加专项扣除如何落地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从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尽管我国已经实施了CRS,但是在判定信息交换时是以“税收居民”身份来判定的,我国采用住所和时间双重标准判断居民纳税人,目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纳国际通行的183天规定,即凡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183天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税法上的居民。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逐步完善,税收征管能力逐步增强,个人所得税量能课税的公平原则会得到更好地落实,富人阶层的避税空间也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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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lemen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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