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顺风车事件引发了不小的舆论风波,各平台公司陆续宣布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那么在这场风波中,平台方是否应该担责?责任该如何认定?具体来看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宇律师在《奇点学堂》中为大家解读时表示:

  1. 对于快车、专车而言,平台方作为承运人,负有将用户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若用户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从立法层面看,顺风车是排除在网约车范畴外的模式。
  3. 平台方在顺风车业务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其是否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违约行为,其次需要看其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
  4. 对于顺风车事件,可适用的法律条款:《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5. 顺风车事件中,平台方不涉及刑事责任。
  6. 仅凭警官证,不可以调取平台的隐私性资料。
  7. 如果从整个交通出行市场来看,人们还有地铁、公交、计程车等多种出行方式,滴滴平台就算不上是垄断了。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宇律师

以下为发言正文:

当遭遇网络暴力 请回归理性

此次顺风车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不小的舆论风波,作为律师,本能的第一反应还是要回到法律上来,从法律中找答案。平台方的责任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深究,一方面须使类似的网络服务平台提高对自身应付的法律责任的认识,深入了解“我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责任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须让公众更理性的看待此事,毕竟我们知道网络暴力的力量,如果因噎废食,就此埋没了共享经济的成果,将会得不偿失。

顺风车平台方“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什么?

这里的“责任”,我认为应该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法律责任,一个是社会责任。这两个责任有交叉的地方:

首先,一部分法律责任是基于社会责任而产生的,大量的法院判例,特别是在顺风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是基于“作为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社会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的理由,判决平台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此平台方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是基于社会责任而来的;

其次,社会责任有一部分是道德使然,另一部分是法律赋予。顺风车和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的性质要求居间人,即平台方对乘客承担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平台方应该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责任是来自法律的要求。

目前用户最为熟知的三类平台业务包括“网约专车、快车模式”“网约顺风车模式”和“网约传统出租车模式”四种业务模式。不同的业务的各主体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各不相同。

网约专车、快车——承运人。依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虽然在理论上有着诸多争议,但是目前立法的态度已经明确在网约车业务中网络平台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平台方在“网约专车、快车模式”下,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合同法》中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客运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顺风车——居间人。在“网约顺风车模式”“网约传统出租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再是承运人,而是居间人。在“网约传统出租车模式”中,平台是传统出租车获取客源的信息媒介;在“网约顺风车模式”中,平台方为顺风车车主与意欲合乘的乘客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同时《暂行办法》第38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从立法层面将顺风车排除在网约车范畴外。因此,在以上两种模式下,顺风车平台都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而是承担信息服务居间人的责任。《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平台是否在顺风车业务中承担赔偿责任,一要看是否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合同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必然引发违约责任;二要看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有学者认为,此次风波中的平台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后,平台的责任可直接适用其第38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网上不乏有声音认为这次风波中的平台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单位不能作为侵犯人身权犯罪的主体,也不符合成为司机共犯的其他要件;其次,平台方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再次,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法原则,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与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相对应罪名,因此平台不涉及刑事责任。

此次顺风车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如此大的舆论,还在于被人诟病的客服多次以“客服没有权限”、“正在联系安全专家/上级”来回应,甚至民警曾3次向客服索要嫌疑人及车辆信息,两度被拒,提供警官证后,平台方方才提供相关线索,共耗时92分钟。更为离谱的是,在明知司机可能伤害赵某的情况下,客服竟然直接联系司机,相当于将情况直接暴露给对方,危机处理方式令人诧异。

其实这是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的问题,顺风车司机应当有一定的隐私权,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平台暂时可以保留一下隐私的权利,但是当公安机关采取调查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证件,那要及时地提供。对于社会管理或监管机构,实际上也没有尽到其职责,因为仅凭警官证,不可以调取平台的隐私性资料。因此在双方信息交互上出现了滞后或不当的方式。

以下为互动内容:

1、提问:此前商务部曾调查滴滴涉嫌垄断,几年过去了,至今无音讯,陈律师您怎么看?

陈律师:2016年8月,滴滴收购Uber后在网约车领域一家独大,市场占有率超过80%。2016年9月,商务部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没有向商务部申报,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反垄断调查。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滴滴收购优步(Uber)的反垄断调查依然无果。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禁止的市场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时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经营者可推定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

在反垄断审查案件中,恰如其分的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垄断行为的前提和条件。因为在一定市场范围内的垄断,如果放在更大市场范围内考察,则不一定是垄断。滴滴平台收购优步后在应用软件打车市场占据了极高份额,客观上符合在这一相关市场形成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达到了“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进而增加了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但是如果相关市场界定为整个交通出行市场,那么人们还有地铁、公交、计程车等多种出行方式,滴滴平台就算不上是垄断了。因此滴滴平台是否构成经济法意义上的垄断,还需要等待商务的调查结果。

2、提问:顺风车平台方后续该如何改进?

陈律师:(1)完善审核机制,提高门槛。对司机的驾驶资质、个人信息等进行更为系统的把控,降低安全隐患。(2)建立安全流程设计,进行潜在风险识别。(3)完善客服处置反馈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对投诉信息予以区分,涉及警情的,尤其是针对刑事案件的投诉,提高应对能力,及时与警方进行有效沟通。(4)做好软件安全功能,乘客可以及时有效发出救助。

3、提问:您刚才有提到,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法,想问问您,您对当下买机票搭卖保险专车这种强制售卖行为怎么看?

陈律师:大数据是个“双刃剑”,提供方便的时候可以很方便,想要给你诱导消费也很容易。此外,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暗戳戳地搭售,让消费者不知情的时候就购买了。这些平台行为将被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问:近日有消息称,顺风车司机专门挑选美女乘客,未告知乘客情况下,在虎牙直播接单过程,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女乘客被侵犯了哪些权益?直播平台、顺风车平台该承担哪些责任?乘客能否进行维权?

陈律师:顺风车司机通过直播平台直播乘坐者的接单问题,我认为首先侵害了乘坐者的肖像权,无论被播放者是女性、男性还是老人、小孩都没有区别。如果直播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中转媒介,有人借用平台播放了打车过程,直播平台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接到客户投诉,作为平台应该经过核实后把这单内容撤回。但如果直播平台作为直接发布者,那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乘客可以直接对把视频播放到直播平台上的顺风车司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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