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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连发七文,监管机构直指私募7宗“错”

厦门证监局于8月27日夜间连发7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违反私募法规的部分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个别隐患重重的机构也因此曝光。

8月27日夜间,厦门证监局网站接连发布7条公告,针对辖区内部分私募机构的违规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厦门一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中和元投资管理、厦门甲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铭源红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家机构因其涉及的七类违规问题而上榜。

一宗错:投资者与产品或不适配

其中,厦门一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中和元投资管理、厦门甲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铭源红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因为未明确个别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个别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基金风险评级不匹配,且未做相关风险特别提示与确认措施等类似行为被责令改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宗错:未托管或引发财产安全问题

厦门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责令整改。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宗错:未定期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厦门甲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违反了《办法》相关规定而被责令积极整改。

《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四宗错:将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

中龙杭川(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运作中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这明显违背了相关规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五宗错:信息披露不完全

厦门金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于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所投项目存在股权纠纷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办法》的相关要求,被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六宗错:登记备案信息不及时不准确

厦门甲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于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等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七宗错:内部文档管理制度不完善

厦门一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还因涉及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文件、基金投资决策等资料的行为被责令改正。有类似行为的还有中龙杭川(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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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ong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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