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内中信证券两员工吃罚单,无违法收入也被罚10万!原因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刘海军 每日经济新闻编辑 吴永久
7月13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信证券前员工姚逸宇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缘起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万元 。
为此,姚逸宇受到了广东证监局的严厉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8.5万元,并处以18.5万元罚款,罚没款金额合计37万元。
控制他人账户操作
7月13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号(姚逸宇)》。
该处罚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姚逸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姚逸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调查日)期间,姚逸宇在中信证券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姚逸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火山君了解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监局表示,综合交易资金来源、账户下单委托地址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姚逸宇在涉案期间主要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账户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对此决定:没收姚逸宇违法所得18.5万元,并处以18.5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37万元。
从业人员违法炒股频发
火山君注意到,姚逸宇的案件只是中信证券从业人员的其中一个例子而已。就在前几天,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一张罚单,对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徐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来看,就是在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康时为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其使用个人电子设备代客户连发8笔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额227.6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责令徐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火山君注意到,《证券法》的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姚逸宇控制他人账户操作,是很典型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案例。而相对来说,更多的违法案例是上述徐康类似的,即证券从业人员代客交易,这个一直是证券从业人员遭到监管处罚的一个重灾区。
今年以来,就发生了多起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而被处罚的案例。如在2018年3月14日,华安证券广州番禺丽江花园营业部员工谢竞因违法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一、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万元,并处以5.4万元罚款;二、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月12日,大连证监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于东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没有与李某某、裴某某、张某某、刘某等6名客户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这6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代为交易七千余笔,总成交金额11亿余元。于东未收取任何报酬。另外,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一、对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二、对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月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2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宏信证券北京广渠路证券营业部的理财经理刘军不仅违法买卖股票,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刘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21,328.63元,并处以罚款442,657.26元;二、对刘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刘军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566.12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本文封面图来自摄图网)(每日经济新闻)
7月13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信证券前员工姚逸宇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缘起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万元 。
为此,姚逸宇受到了广东证监局的严厉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8.5万元,并处以18.5万元罚款,罚没款金额合计37万元。
控制他人账户操作
7月13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号(姚逸宇)》。
该处罚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姚逸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姚逸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调查日)期间,姚逸宇在中信证券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姚逸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火山君了解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监局表示,综合交易资金来源、账户下单委托地址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姚逸宇在涉案期间主要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账户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对此决定:没收姚逸宇违法所得18.5万元,并处以18.5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37万元。
从业人员违法炒股频发
火山君注意到,姚逸宇的案件只是中信证券从业人员的其中一个例子而已。就在前几天,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一张罚单,对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徐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来看,就是在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康时为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其使用个人电子设备代客户连发8笔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额227.6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责令徐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火山君注意到,《证券法》的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姚逸宇控制他人账户操作,是很典型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案例。而相对来说,更多的违法案例是上述徐康类似的,即证券从业人员代客交易,这个一直是证券从业人员遭到监管处罚的一个重灾区。
今年以来,就发生了多起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而被处罚的案例。如在2018年3月14日,华安证券广州番禺丽江花园营业部员工谢竞因违法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一、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万元,并处以5.4万元罚款;二、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月12日,大连证监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于东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没有与李某某、裴某某、张某某、刘某等6名客户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这6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代为交易七千余笔,总成交金额11亿余元。于东未收取任何报酬。另外,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一、对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二、对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月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2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宏信证券北京广渠路证券营业部的理财经理刘军不仅违法买卖股票,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刘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21,328.63元,并处以罚款442,657.26元;二、对刘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刘军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566.12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本文封面图来自摄图网)(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