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一员工违法代客炒股赚18万元 广东证监局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证券从业人员姚逸宇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1万元。姚逸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姚逸宇违法所得18.51万元,并处以18.51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37.0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号(姚逸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2号
当事人:姚逸宇,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姚逸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姚逸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调查日)期间,姚逸宇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086.96元。
调查过程中,姚逸宇能积极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姚逸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当事人提出,涉案交易期间,其与童某颖均有操作该账户,请求酌情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综合交易资金来源、账户下单委托地址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姚逸宇在涉案期间主要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请求,我局已酌情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姚逸宇违法所得185,086.96元,并处以185,086.96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370,173.92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