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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员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经群众举报后被查

和讯网消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胜利采油厂坨三站政治指导员闫志孝,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91万元,同时还有494万元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罚款50万元。收受贿赂191万闫志孝于1995年9月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胜利采油厂参加工作,于1996年7月29日经中共胜利采油厂委员会组织科聘任为坨三联合站政治指导员,属基层队管理岗位,对人、财、物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坨三联合站的轻烃销售工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系全民所有制,后于2000年2月25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至2016年,闫志孝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胜利采油厂坨三站指导员期间,在负责轻烃销售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袁永泉、邢某等人采用的给流量计断电的方式,多次在额定吨数外多给陈某放轻烃,为轻烃采购商陈某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陈某贿赂的现金共计191.79万元。494万财产来源不明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闫志孝涉嫌受贿案件侦查过程中查明,闫志孝及其妻子孙某名下共有银行存款657.46万元人民币,加上其家庭开支246.72万元人民币,其家庭财产总额为904.18万元人民币,减去闫志孝家庭合法收入187.97万元人民币,扣除已认定其受贿犯罪的金额191.79万元人民币,以及其能够说明来源的孙某、闫志孝名下父母存款30万元人民币,其余494.42万元人民币闫志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经群众举报发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发现闫志孝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数额巨大。2017年2月16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将闫志孝带回,闫志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亦予以认可。2017年10月12日,闫志孝亲属代其将受贿涉案款191.7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款494.42万元交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志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91.79万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共计494.42万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志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扣押于侦查机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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