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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震:个税免征额须要考虑到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保障问题

腾讯财经特约作者 蒋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一个国家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直接税体系的核心税种之一。转变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是未来一段时期内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趋势。

而在设计个人所得税制时,必须全面统筹考虑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如何让个人所得税变得更加公平,是税制设计中的核心问题。在课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系列原则里面,“量能负担”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根据每个人的收入能能力,来相应承担税负。而“量能负担”的前提是必须要考虑到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问题,充分保障每个人的生存保障权利是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其他人类社会经济制度亦是如此。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这意味着,一个人只有超过保障自身生存基本权利的收入部分,才能算得上是有效负担税收的能力。

免征额的功能作用就在于此,它要考虑到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保障问题,其含义包含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认识:一是个人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成本补偿。这每个人在从事劳动力再生产活动中,劳动能力的恢复、更新必须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费用,这部分费用也成为了个人生存的必要成本补偿;二是为了获取个人收入的必要成本支出。即个人的“净收益”是收入扣除所需要支付的各项社会费用之后的余额。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免征额的本质是“个人必要生存成本”。因此,在税制设计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某项成本是“必要”且与“生存权利”相关。

从人的角度来看,以健康状态生存,是保障基本生存权利的第一要务。《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对于健康的定义是:“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从这个定义上来说,健康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身体或体格的健康;二是心理或精神层面的健康;三是社会健康或者社会有序。因此,对于每个人来说,获取食物中的热量、穿衣居住以维持人的基本生存尊严,这是首要的生存成本。除此之外,一些维持自身健康水平的必要医疗费用也是重要的生存成本。

此外,维持社会健康或者社会有序,也是需要考虑重要的成本类型,实现这个目的的重要手段就是提高人的人力资本存量,只有这一点,才不致于导致社会割裂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通过教育手段促进社会融合,也成为现代社会人类生存的基本成本类型,从这一点来看,劳动者自身的教育支出和子女的必要教育支出应该作为重要的成本费用类型予以扣除。

更重要的是“必要生存成本”也要发挥一定的导向作用,比如,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要着眼于提升人的生存发展能力,将更多的教育支出作为生存成本,能够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导向作用。再比如,在当前需要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之时,提高生育率、增强人民健康体魄,无疑也是个人所得税制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说,免征额是一个较为广义、宽泛的概念,应该紧扣“必要生存成本”这个核心理念来加以认识。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较大的国家,不同地区的“必要生存成本”,无论是数量还是结构,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比如,人口流出地和人口流入地的劳动力年龄结构不同,那么他们面临的生存成本结构是不同的。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设计中,在中央统一税收立法权的前提下,应考虑给予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间,在免征额的类型或者必要生存成本的数量、标准方面,让地方更加有一些自由空间,寻求全国统一和各地因地制宜的有机结合。

确定免征额的基础是测定必要生存成本,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生存成本测算方法,让税制要素的测算更有依据。

一是要尽可能充分考虑关系到个人生存的各类因素,制定免征额的测算方法。应该根据各地区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要的食品、衣物、居住、能源消费、交通、义务教育等各个因素的成本水平来进行测定。各地区测定之后,提交为中央,由中央充分考虑各地区特征,可以考虑按照区域制定统一的生存成本指导标准。

二是建立必要生存成本的指数化调整机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不同时期的必要生存成本的水平也会有所不同,应该根据以前年度居民生存成本的标准,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免征额要充分考虑与相关公共服务标准的同一化、标准化。比如,社会救助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这个概念也蕴含了“必要生存成本”的含义;扶贫中的“贫困线”的划分,也有着保障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意味。因此,要将个人所得税、社会救助以及扶贫制度之间进行统筹考虑,深入剖析免征额、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贫困线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互补,让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一起形成合力,有效编织一张社会公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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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lemen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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