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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真的越高越好吗?答案没有那么简单

腾讯财经特约作者 刘小川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即通俗所谓的起征点)与个人切身利益有着非常直观的联系,因而每次有关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讨论都能引发民众热切关注。人们普遍认为,起征点越高,自己的纳税负担越轻,所以起征点越高越好。但真相果真如此吗?实际上,在现行税制下,个税起征点越高,可能造成的税负不公平越严重。而提高起征点也不是个税改革的主要目的,个税改革包含更多比起征点更为重要的内容。

个税起征点畸高会产生诸多不公平

个税起征点的设置,是为了满足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应否提高,提高到多少合适,应该考虑几个因素:第一,物价指数;第二,全国平均维持基本生计的水平;第三,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提高到多少才算合理,是需要测算的。

曾经有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0000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过高的起征点,会产生诸多的不公平。

第一个不公平是低收入阶层与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会扩大。如果将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10000元,收入在3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人群将不再交税,而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人群应纳税所得额也将减少6500元。因此,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将使中等收入阶层大为获益,而对低收入阶层没有好处。他们之间的税后收入差距将因起征点提高而扩大。

第二个不公平跟以个人为单位交税有关。目前个税征管是以个人为单位征缴的,没有考虑到家庭负担因素。而低收入家庭负担一般重于中高收入家庭,比如高收入的人通常不愿多生小孩,低收入的人通常原意多生小孩。因此,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之后,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差距也会变得更大。

关于起征点标准,还有人提出是否应考虑对不同收入的地区采取不同标准。笔者认为,从统一性角度来说,起征点应该全国统一,不应该分地区确定。我们在制订起征点标准时,按照一线城市生活标准来测算,对于相对落后地区形成了一种优惠。

个税改革进行了多年,个税起征点也历经了800元、1600元、2000元、3500元几次变化。实际上,每次个税改革都是围绕着提高起征点在改革,而这是非常不全面的。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是什么?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如果仅仅围绕着起征点来改革的话,这个作用就很难实现。

个税改革应通盘考虑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跳出围绕起征点循环讨论的怪圈,从整个制度、全体要素来全局考虑。这些要素除了起征点之外,还包括扣除标准范围、税率、税收征管、税收减免等方面。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扣除标准方面要尽量全面,目的是要体现公平税负和政策导向。统一的起征点是扣除标准里的一项,此外还应考虑到家庭负担和政策导向。比如有残疾人的家庭负担会加重,就应该对应纳税所得额酌情扣除。再比如国家要鼓励多生小孩,就可以规定多生一个小孩,扣除若干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鼓励个人或家庭加大教育投入,也可以将部分教育投入纳入扣除范围。

二、税率也有改进的空间,建议降低边际税率。目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45%的最高税率在全世界来说,也是非常高的税率。但是,能以此税率征收到的税收占比却很少,这和西方国家完全不同。因为达到最高税率标准的高收入的企业老板、高管,他们交的税都很少。而80%以上的个税基本上都是中等收入阶层在交。这背后有很多原因,但至少说明这个税率作用不大。从纳税人角度来讲,如果税率太高,他就会想尽办法避税。而避税无非是把本来该在中国交的税交到境外去了,造成税源流出,对国家也没有好处。如果税率合适,相对而言避税成本太高,他可能会更愿意交税。因此,笔者建议降低边际税率,削弱高收入者避税动机,反而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

三、改变目前分类征收的模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在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类叫分类征收,第二类叫综合征收。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分类征收就是把不同的收入来源按照不同的方法来征税,采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两套税率,一套是累进税率,一套是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是累进税率,劳务所得、稿酬所得、专利权所得是比例税率20%。这样看似公平,但却可以很容易地避税。比如,高收入阶层每个月拿二三十万的月薪,按工资、薪金所得要交纳45%的个税;如果按劳务所得交税,则只需交纳20%个税。这样就会产生漏洞与不公平。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通常采用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把很多大部分的收入并成一类,按照一种方法征税。这样既简单,又能防止一些规避行为。

四、灵活运用税收减免政策。税收减免和税前扣除一样,都可以体现政策导向,但扣除标准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对固定。税收减免的决定在行政部门就可以作出,根据形势的变化,可随时调整,更为机动灵活。比如国家应该鼓励个人自主申报、网络申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给予通过网络自主申报的个人退税5%或10%。

据新华社6月19日报道,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这是个税改革第一次迈出了根本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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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lemen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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