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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银行乐陵支行员工被判刑12年半,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巨额贷款并诈骗

作者丨李瑞凡 来源丨新财金观察

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下称“乐陵中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骆鹏,利用职务便利,涉嫌骗取贷款、诈骗一案,于6月12日有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此案之所以颇受关注,源于在乐陵中行负责审核贷款申请、征信、收入状况、贷款用途等工作的银行职员,竟能违法发放数额巨大的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并使用他人作废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158万元。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骆鹏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而这,也让公众对该行贷款发放流程颇为担忧。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骆鹏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归自己使用,以他人名义通过制作虚假购车合同、收入证明等资料,编造借款用途的手段骗取贷款共计250万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事裁定书》显示,2006年3月至2014年3月份,骆鹏担任乐陵中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主要职责是审核贷款客户申请、征信、收入状况、贷款用途等。

2013年3月至6月份,骆鹏因急需资金,便与白育绩合谋,以白育绩之女王甲、之子王乙为贷款人名义,并以王甲、王乙的房产抵押在乐陵中行办理贷款,骆鹏按贷款总额的12%向白育绩支付房产证出借费。

2013年5月17日,骆鹏虚构贷款所需的购车合同、收入证明等资料并由王甲在贷款合同及其证号为51××62房产抵押登记等资料上签字骗取乐陵中行购车消费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由骆鹏负责审查并于2013年5月3日开始上报审批直至5月17日发放。

2013年8月2日,在王乙2009年贷款35万元尚未还清的情况下,骆鹏又虚构购车合同、收入证明、伪造王乙51××63房产证的他项权证书等并由王乙在借款合同等资料上签字骗取乐陵中行购车消费贷款150万元。该笔贷款亦有骆鹏负责审查并于2013年6月26日开始上报审批直至8月2日发放。2013年12月31日以王乙为所有权人的51××63号房产证为该笔贷款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由王乙在相关抵押资料上签字。

以上贷款250万元,除骆鹏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外,尚有2324456.81元未归还。

同时,2013年11月底至12月底,骆鹏还利用他人已挂失作废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以客户贷款暂未审批下来急需用钱为由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多次从陈某处借款158万元并归还个人债务,后经陈某多次催要均未偿还。

基于此,德州中院认为,骆鹏的行为分别触犯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对骆鹏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骆鹏还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用他人作废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158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审庭审中,乐陵中行也出具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零售贷款开办机构人员管理办法、德州分行乐陵支行职务职责说明书证明:骆鹏任职期间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审核信息资料并进行上报,但没有审批贷款的权利。

同时,乐陵中行起诉王乙、王甲贷款的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和讯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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