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说明

四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严禁暴力催收、校园贷和高利转贷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

  四部门认为,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

  5月4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副教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范民间借贷活动。这个文件之所以由银保监牵头,主要是之前大家提及民间借贷更多的是关注互联网金融P2P等,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直由原银监会制定。而且,民间金融作为金融的一部分,金融监管部门掌握了相关情况,才能更好地研判金融风险。

  职业放贷应“持牌”

  某银行业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民间金融也是金融的一部分,如果酿成了风险,同样会对正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所以,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

  该银行业人士分析认为,两者之间的风险会相互传染,主要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利率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天然存在利差,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不当可能会流向民间借贷,最终难以收回。

  原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也于5月3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从社会抽样调查的结果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基本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5.1%到5.5%左右;第二类是地方性法人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大概在6.5%到7%;第三类是小贷公司等机构,贷款利率比较高,大概在24%左右;第四类是纯民间借贷利率,在36%左右。

  李伟认为,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秩序的干扰有正反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可否认,民间金融有积极作用,能够弥补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一些空间。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又容易和地下钱庄扯上关系,容易产生灰色地带。

  因此,《通知》中明确要求,民间借贷应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通知》中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此外,上述银行业人士也认为,金融机构的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很多也一定程度上涉及民间借贷,如果金融机构不掌握客户民间借贷信息,容易因为民间借贷风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安全性。

  四条禁令

  至于正常民间借贷与违法违规借贷的边界,李伟表示,这一《通知》特别强调了三点。一是以放贷为主业或日常业务,必须获得批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获得牌照,否则即为非法,这与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是一以贯之的。二是借款人出借应是合法自有资金,不能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三是严禁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由于民间借贷逾期不还后,很难存在有效的催收和贷后管理手段,往往更多的是“暴力催收”。因此,在《通知》中,四部门还表示要严厉打击暴力催收的行为,比如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同时,《通知》还要求,民间借贷不得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在规范民间借贷的同时,四部门还要求加大“持牌”金融机构的供给。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

  此外,由于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通知》还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责任编辑:jackyjin
收藏本文

相关搜索

热门搜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