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开除员工 牵出背后一桩财务造假案

[摘要]曾经,一份邮件曝永安财险有财务造假,篡改系统数据。现在,又一份文件又对这一造假坐实。

智慧君近日独家获悉,永安财险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员工刘震逸被开除,并解除了劳动合同,背后牵出的难道就是那一桩财务造假案?且慢慢看。

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张某某”发来邮件,举报公司财务负责人顾勇及公司计财部“冒用各分公司会计人员权限,在各分公司不知情情况下,进入财务系统冲销费用凭证”的违法违规问题。2017年12月18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将《关于举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移交公司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核实。

2017年12月19日,公司纪检监察室组成调查组,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调查组确定了核查对象,在前期公司财务风险核查小组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核查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形成了《关于举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并上报了驻省国资委纪检组。

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参与本次核查谈话的刘震逸(男)系公司计划财务部原总经理;杨令娟(女)、李智燊(男)、李江(男)、谢婉(女)、康庄(男)、孙晓花(女)均系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参与核查谈话的7人中,仅杨令娟系党员。

调查核实的情况

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调查组结合公司财务风险核查小组《关于对举报公司财务违规问题的核查报告》相关内容,分别对刘震逸等7名员工进行了核查谈话,核查情况如下:

(一)2017年12月15日至18日,公司财务风险核查小组对举报信反映的问题展开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在未通知各分公司的情况下,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刘震逸要求计划财务部员工两次重置26家分公司26名财务人员财务系统账号密码,以分公司财务人员账号进入分公司财务系统违规调账。第一次涉及14796万元,第二次涉及9303万元。本次财务违规操作,导致11月份账面费用虚减14796万元,12月财务账面费用虚增9303万元,造成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严重失真。

(二)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公司纪检监察调查组对刘震逸等7名员工进行了核查谈话。

杨令娟、李智燊、谢婉、康庄4人均承认参与了2017年12月总公司进入分公司财务帐套系统进行调账;承认本次调账是按照刘震逸安排执行的;承认本次调账是在各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分公司财务人员账号操作的;承认2017年12月第一次调账冲减14796万元、第二次调账还原9303万元;承认当时参与调账确实不知道具体原因,只是盲目服从领导安排。

刘震逸承认本次调账是由其本人安排员工操作的,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承认是在各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分公司财务人员账号操作的;承认2017年12月第一次调账冲减14796万元、第二次调账还原9303万元。但是刘震逸对“冒用各分公司会计人员权限”、“擅自安排调账”表示不认同,坚持认为其本人作为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有权使用各分公司财务人员账号进行调账;不承认本次调账造成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严重失真;不承认本次调账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结果严重不实;不承认本次调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三)根据核查谈话以及查阅资料情况,结合公司财务风险核查小组的核查结果,调查组认定刘震逸擅自安排员工违规冲销及还原账务,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事件,属于系统性的财务违规操作重大风险事件。本次违规调账严重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中国保监会1+4相关文件规定;严重违反了公司《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永保发[2016]111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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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根据公司《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客户、公众和公司”、“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帐表、乱列成本开支”、“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且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按照《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震逸开除处分,并在开除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刘震逸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本次刘震逸违法违规行为系“违规调整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等影响经营数据及信息真实性的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潜在)风险或损失”,且涉及金额大、影响极为恶劣。同时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九)“严格责任追究”要求:“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可护短遮丑”,公司保留将刘震逸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根据公司《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客户、公众和公司”、“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本应建议公司分别给予杨令娟、李智燊、康庄、谢婉4人警告处分。但是,鉴于以上4人在核查谈话过程中认识到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照《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从轻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于处分”。同时按照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违规行为处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对杨令娟、李智燊、康庄、谢婉4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每人1000元经济处罚。本文件下发之日30日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杨令娟、李智燊、康庄、谢婉等4人扣发经济处罚的绩效薪酬。

公司各级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强财务队伍管理工作,要求财务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员工行为准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公司对财务人员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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